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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24〕3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12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长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国务院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出发作出的重要决策,是长江大保护的历史性、标志性、示范性工程。自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全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十年禁渔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打好长江十年禁渔持久战,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效。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巩固好禁捕退捕工作成果,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以实际行动续写新时代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湖北篇章,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长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国务院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出发作出的重要决策,是长江大保护的历史性、标志性、示范性工程。自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全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十年禁渔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打好长江十年禁渔持久战,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效。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巩固好禁捕退捕工作成果,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以实际行动续写新时代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湖北篇章,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优化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部门协同、市县抓落实”的原则,把长江十年禁渔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进一步压紧压实主体、主管、属地三个责任。有关市县要及时优化完善禁捕退捕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出台支持政策,持续强化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协同配合、运转高效顺畅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督促推动。省农业农村厅要会同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通过明察暗访、联合调研、专项调度等方式,对退捕渔民转产安置、禁捕执法监管、水生生物保护等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省政府。对案件高发、问题频发、举报多发的重点区域,以及媒体曝光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的,要采取提醒、通报、约谈、挂牌等方式,限期整改到位。健全问效机制,坚持把长江十年禁渔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河湖长制考核等范围。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二、进一步做好安置保障

(三)加强动态监测帮扶。依托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实名制动态帮扶信息系统,健全包保联系、定期回访、常态帮扶等机制,及时更新退捕渔民就业状况、技能水平、家庭收入、养老参保等基本情况。民政、人社、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数据比对共享,依托低收入人口系统和防止返贫监测平台,以失业、贫困、年老、患病、无就业能力等退捕渔民为重点,开展监测预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渔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有关市县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为困难退捕渔民送温暖慰问走访活动。

(四)支持渔民就业创业。对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退捕渔民常态化提供“1131”服务(1次政策宣讲、1次就业指导、3次职业介绍和1次职业培训)。开展退捕渔民培训需求摸底调查,量身打造技能培训项目,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引导各类用人单位积极吸纳退捕渔民就业,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充分挖掘农业生产、帮扶车间等就业渠道,鼓励退捕渔民发展涉农产业。深化劳务品牌建设和区域劳务协作,拓宽就业门路。引导支持退捕渔民自主创业,按规定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帮扶“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实现动态清零。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退捕渔民,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

(五)落实养老保险政策。有关市县要加强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及时掌握退捕渔民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按时缴费、长期缴费、有条件的按高标准缴费,持续推进应保尽保。持续优化补贴发放流程,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到位。对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要及时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保障退捕渔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管

(六)强化执法监管协作。落实省际间、市际间、县际间联合执法合作协议,适时组织跨界水域和交叉水域联合巡航行动。各级农业农村、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强化部门联动,建立信息平台互通、执法资源共享、案件移交顺畅的长效协作机制,推动车船艇、趸船码头等执法装备共享共用。健全完善“河湖长+检察长”机制,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相衔接。完善网格化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七)严格船网管控措施。有关市县每年要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依法整治清理禁捕水域“三无”船舶和残留废弃的网具钓具,消除非法捕捞风险隐患,避免对水生野生动物造成伤害。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公务、运输、科研、生产、生活交通船舶的规范管理,强化货船携带网具的整顿,对资源调查监测船舶实行现场监督。加强农民自用船舶管理,严格控制新增船舶,统一界定用途、登记备案、核定船名、标识管理,并明确要求不得从事非法捕捞、运输、销售天然渔业资源等行为。

(八)严打涉渔违法行为。持续组织开展“渔政亮剑”“平安长江”“打非断链”等系列专项打击行动,加大监管巡查和联动执法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紧盯有组织、成规模、链条化、跨区域的团伙犯罪,深挖问题线索,加强分析研判,开展专案经营,组织集群作战,坚决斩断非法捕捞黑色产业链。依法查处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渔获物以及非法制造、销售禁用渔具和发布相关非法信息等行为。加强对禁用渔具制作和销售环节的监管,依法清理取缔制造“三无”船舶、禁用渔具的黑窝点、黑作坊。建立合法捕捞水产品信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水产品加工、经营环节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要求,严禁以禁捕水域野生鱼为噱头进行虚假宣传,树立禁食禁售标牌标识,禁止非法渔获物上市交易。

(九)整治违规违法垂钓。制定出台全省禁用渔具渔法名录。有关市县要出台垂钓管理办法,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开展垂钓管理地方性立法,细化和公布禁捕水域的禁钓区和允许垂钓区范围,明确钓获物的种类、数量和规格,引导公众有序参与以休闲娱乐为目的的垂钓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探索建立垂钓备案制度和管理平台,实施实名制注册制度。加大日常巡查力度,依法惩治违规违法垂钓行为。

(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整合现有资金渠道,支持渔政、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执法装备设施和能力条件建设。推动“天网工程”升级改造,优化视频监控点位布局,强化与公安、水利等部门视频监控系统对接。加强执法人员、护渔员队伍培训整顿,规范执法着装、证件和标识。有关市县要切实加强禁捕执法经费预算保障,依法为执法人员、护渔员缴纳工伤保险,支持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天网工程”升级维护、车船艇等日常运行,进一步改善水上执法执勤办案工作条件。

四、进一步推进生态修复

(十一)实施重点珍稀濒危物种拯救保护行动。推进现有中华鲟人工保种基地提档升级,在三峡库区、长江故道等水域建设一批中华鲟接力保种基地,加快荆州市中华鲟永久保护基地建设。推进中华鲟产卵场修复工程,开展中华鲟自然繁殖试验,推动野外种群重建和恢复。加强长江鲟后备亲本培育、人工繁殖和规模化苗种培育,在长江中游适宜江段开展长江鲟增殖放流。加强长江江豚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推进天鹅洲、何王庙等江豚保护区保护能力建设。在长江江豚、中华鲟等重点水生野生动物的重要分布区,探索开展限航限速试点。

(十二)加强重要栖息地修复。科学开展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的影响评价,严格控制和努力消除涉渔工程对水生生物的不利影响。对产生不利影响的涉渔工程,优先考虑优化选址选线以避让影响区域,确实无法避让的,严格落实减缓、修复、补偿等措施。因地制宜采取闸口升级改造、灌江纳苗、建设过鱼设施、梯级枢纽联合生态调度等措施,满足水生生物洄游习性和种质交换。在重要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关键生境实施一批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构建生态廊道,优化生态屏障。

(十三)开展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优化完善水生生物监测体系和网络,常态化开展水生生物资源监测。有关市县要建立健全包括源头预防、监测预警、治理修复在内的全链条防控预案,推进水生外来入侵物种综合治理,严禁向天然开放水域投放外来物种、人工杂交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防止养殖外来物种逃逸。有关市县要组织开展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分布和生境质量调查,省级要组织开展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将水生生物监测调查数据及评估结果作为地方政府生态保护履职情况的考核依据。

五、进一步强化宣传引导

加强正面舆论宣传,持续开展禁捕政策法规宣传,在沿江沿湖岸线、重点乡镇等重要区域设立宣传栏,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平台讲好禁渔故事,公开禁渔举报电话,完善有奖举报机制,构建全民动员、全员参与的坚强防线。强化反面警示教育,建立健全公开曝光制度和禁渔信访处置机制,组织制作展示违法违规案件展板和视频,及时化解群众疑虑,以案促治,引导群众自觉遵法守法,确保长江十年禁渔“铁令生威”。

2024年6月10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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