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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和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12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根据上位法“立改废”情况及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经厅党组2024年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如下: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局、办),厅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根据上位法“立改废”情况及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经厅党组2024年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如下:

一、对《关于印发〈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监督检查内容要求〉的通知》《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蔬菜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选育择优补助办法〉的通知》等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二、对《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兽药使用质量规范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立颁证变更有关事项的函》等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三、对《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定点屠宰环节病害畜禽(肉)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宁夏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的通知》等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四、对《加快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意见》《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规范畜禽定点屠宰厂企业肉品品质检验相关证章管理使用的通知》等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延长有效期。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docx

   2.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doc

   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doc

   4.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决定延长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doc

   5.《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监督检查内容要求》(修改稿).docx

   6.《宁夏回族自治区蔬菜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修改稿).docx

   7.《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作物新品种选育择优补助办法〉的通知》(修改稿).docx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4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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