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规范减免税申请及审核确认,提升减免税工作质量,关税征管司对《关于印发〈H2018减免税管理系统填制规范〉的通知》(税管函〔2022〕6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填制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对第一部分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二部分第六条、第七条内容做了相应调整和修改。
二、对附表1增加第124项、137项和138项内容。对附表2项目主管部门代码B007、B028和C242的项目主管部门名称做了相应修改,增加B117-B127共计11项的项目主管部门代码和项目主管部门名称。附表3未作调整。对附表4第1项税收优惠政策文件名称和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文号进行修改,增加第48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政策、第57和58项支持高水平试点医院提升临床研究和成果转化能力进口税收政策相关内容。
修订后的《H2018减免税管理系统填制规范》及附表(详见附件1、2、3、4、5)自2023年12月4日起执行,税管函〔2022〕60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H2018减免税管理系统填制规范.doc
2.附表1:减免税申请人种类代码表.xls
3.附表2:项目主管部门代码表.xls
4.附表3:项目性质代码表.xls
5.附表4:政策依据对照表.xls
关税司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