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23〕37号)要求,为切实推动我省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有效开展,定于7—11月在全省开展2024年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及内容
第一阶段:2024年7月至9月,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常态评价、专项评价、宣贯培训、问卷调查、指标验证和网络问卷填报。
第二阶段:2024年9月至11月,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标准数据收集、分析汇总、专家论证座谈会和撰写工作总结。
二、目标要求
(一)坚持问题导向。重点以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我省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为主,聚焦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的突出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提升标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创新模式方法。坚持线上和线下相结合,问卷调查与指标验证相结合,针对我省地域特色食品积极推进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为标准制订和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奠定基础。
(三)坚持统筹推进。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加强与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自部门的优势和特点,共同推动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提升标准的应用能力水平。
(四)加强宣贯培训。注重跟踪评价工作与宣贯培训、标准解读等工作有机融合,扩大标准宣贯培训覆盖面,提升标准指导解答服务水平和工作精准度,提高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力。
三、主要任务
(一)常态评价。侧重对日常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中问题及意见的收集分析。组织专业人员和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检测检验机构、农产品加工经营者等,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及意见反馈平台(网址:https:/www.cfsa.net.cn/gzpjjyifkptindex.shtml),对常态评价和专项评价标准进行填报意见建议。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建立与当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行业组织、技术机构的沟通协作机制,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信访咨询、网络舆情等涉及的食品安全标准相关意见建议纳入常态评价范围,并及时协调沟通、共同分析研究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人员将分析研究后的有效意见、合理建议通过平台在线填报。
(二)专项评价。侧重国家卫生健康委确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29921—2021)》《散装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31607—2021)》《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GB19295—2021)》《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21)》《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10766—2021)》《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21)》6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网络填报和现场问卷调查,问卷调查表从国家跟踪评价及意见反馈平台下载,问卷调查表各项标准填报不得少于5份;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GB31651—2021)》《即食鲜切果蔬加工卫生规范(GB31652—2021)》《食品中黄曲霉毒素污染物控制规范(GB31653—2021)》《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网络填报和召开专家座谈会。
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我省黑果枸杞、藜麦原粮、青稞酒等地方标准,主要采取问卷调查和指标验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问卷调查表见附件)。每个地方标准问卷调查不少于50份,指标验证采样不少于20份。
(三)宣贯培训。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当地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和配合,部署开展跟踪评价工作时,一并推进食品安全标准的宣贯培训、指导解答等工作。以“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宣传日为契机,广泛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宣贯活动,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意识,切实提升食品安全执法人员的工作效率。
四、相关要求
省疾控中心负责组织省食品安全相关专家、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和食品生产企业管理人员,按要求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络平台(网址https:/www.cfanet.cn/gzpjiyjfkptindex.shtml)填报常态评价和专项评价意见和建议,并收集汇总意见和建议。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部分企业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并结合实际情况,随机采集部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产品进行跟踪评价指标验证工作。配合省卫生健康委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的宣贯培训、政策咨询和答惑解疑等工作。撰写完成年度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报告,并于11月15日前报省卫生健康委。
联系人:赵庆阳
联系电话:0971—8244731
附件: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问卷调查表
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4年7月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方案.pdf
附件下载: 标准跟踪评价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