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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跨境电商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澳深合经发通〔2024〕21 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11  来源:粤港澳大湾区门户网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培育新常态下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实体经济借助电子商务实现高质量发展,利用琴澳协同优势资源,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结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有关单位: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跨境电商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已经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

2024年7月1日

第13/2024号经济发展局规范性文件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跨境电商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打造跨境电商示范园区

第三章  构建跨境电商产业生态

第四章  推动电商企业集聚

第五章  加强电商人才培养

第六章  鼓励电商活动举办

第七章  支持琴澳协同发展

第八章  保障与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培育新常态下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实体经济借助电子商务实现高质量发展,利用琴澳协同优势资源,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结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为适用本办法,下列用词的定义为:

(一)电商企业,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品牌经销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综合型电子商务企业以及其他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

其中“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指通过自建平台开展自营活动或者向第三方经营者提供平台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企业,包括提供实物商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的自营平台企业,或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企业,以及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提供餐饮外卖、教育、医疗、文化、旅游、体育、本地生活等服务产品的企业;

其中“电子商务品牌经销企业”,是指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或通过非网站的其他互联网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

其中“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是指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营销(含直播)、技术、运营、数据、信用、咨询、培训、物流、金融支付、网红孵化与运营、外贸综合服务等电子商务相关服务的企业;

其中“综合型电子商务企业”,是指同时开展上述两种(含)以上经营活动的企业;

其中“其他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其他类型经营活动的企业;

在合作区设立的企业,通过非网站的其他方式销售商品给其澳门关联公司,再由澳门关联公司在电商平台销售商品,视同为电商企业。澳门关联公司,是指在澳门依法设立,依法缴纳税款(包括但不限于所得补充税、营业税)或依法免税,由合作区企业直接持有(不含代持)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或者直接持有(不含代持)合作区企业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且与合作区企业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公司;

(二)直播电商企业,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图文直播或者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开展营销的商业活动的企业,包括直播营销平台、直播电商销售企业和直播电商服务企业;

(三)跨境电商企业,是指在境内办理商事登记,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跨境商品销售或者为跨境商品销售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包括平台型、交易型、服务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四)全资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直接或间接(不含代持)持股百分之一百的公司,包括母公司的一级、二级、三级全资子公司;

(五)世界500强企业,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

(六)中国500强企业,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

(七)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由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榜单的企业;

(八)全国互联网100强企业,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综合实力前一百家企业榜单中的企业;

(九)全球独角兽榜,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由胡润研究院发布的全球独角兽榜;

(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是指提出申请的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国家商务部最新评选及公示的电子商务示范基地;

(十一)全国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是指提出申请的本年度或者上一年度国家商务部依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试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遴选(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申请、综合评价、公示等工作程序最新评选及公示的全国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十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跨境电商示范园区,是符合条件且经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认定的专业园区,分为引领型示范园区和成长型示范园区;

(十三)澳资企业,是指投资人应为澳门居民或者在澳门依法设立且从事经营不少于两年的法人,且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十四)规模(限额)以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十五)海外仓,是指根据跨境电商业务需要,在境外设立,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收货、储存、出货等订单履约及增值服务的物流节点;

(十六)网络直播经纪机构(MCN机构),是指以企业名义在天猫(淘宝)、京东、拼多多、抖音、快手、小红书、腾讯视频号、哔哩哔哩、唯品会、映客直播等主要直播平台上建立经纪机构账号,并为签约主播提供市场策划、供应链、孵化培训等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的企业和商务服务业企业;

(十七)直播电商基地,是指合作区内以网络直播经纪机构(MCN)、直播电商品牌企业、直播电商服务企业等为主体的产业集聚载体,载体需配备公共直播间、选品中心、办公用房等,能满足入驻企业产品展示、电商直播、专题培训、沙龙互动、短视频拍摄等基本业务需求;

(十八)主流电商平台,是指天猫(淘宝)、京东、拼多多(Temu)、抖音(Tik Tok)、快手、美团、小红书、腾讯、哔哩哔哩、唯品会、映客直播、希音(Shein)、亚马逊(Amazon)、沃尔玛(Walmart)、虾皮(Shopee)、来赞达(Lazada)、易趣(eBay)、购物趣(Wish)、速卖通(AliExpress)、美客多(Mercado Libre)、阿里巴巴国际站(Alibaba);

(十九)重点电商企业,是指与合作区执行委员会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签订招商引资相关协议且在合作区注册项目公司的股东(持股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上一年度营收不低于二十亿元;

(二十)营业收入,是指经营主体在合作区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以纳入合作区统计核算数据为准;

(二十一)澳门主播,是指澳门永久性居民或者非永久性居民在全国和海外主流电商直播平台进行演播;

(二十二)电商专业人才,是指从事电子商务业务技术开发、运营管理、市场营销、数据分析、直播、设计相关人才,以经济发展局核定为准;

(二十三)青年人才,是指年龄在四十五周岁以下的青年人才;

(二十四)实质性运营,是指符合第2/2023号执行委员会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认定规则》规定的实质性运营条件的企业。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二十五)经济贡献,是指企业每年增值收入、企业年度所得,以及购买境外企业提供的产品、服务及知识产权而代扣代缴境外企业所得、增值收入形成的经济贡献总额,企业年度经济贡献按相应所属期计算;

(二十六)带货销售额,是指在国内外主流电商平台进行直播带货期间,下单总金额减去商品退换货周期内退货订单总金额的实际成交金额,为含税年销售额;

(二十七)本办法所指金额均为人民币;

(二十八)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投资额”“实际发生费用”“服务费用”“人工成本支出”以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数据为准;

(二十九)本办法所称“不低于”“不少于”“不超过”“以上”“最高”,均包括本数。

第三条

适用条件

本办法扶持资金的申请主体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主体为在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个人等;

(二)申请主体为企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当符合第2/2023号执行委员会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认定规则》规定的实质性运营条件,且统计关系在合作区;

(三)申请主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且不存在就同一项目或项目的部分内容向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进行多头申请或者重复申请的情形。

申请主体在申请年度及上一年度存在以下任一情形,不得申请本办法相关扶持:

(一)在“信用中国”平台被列入失信名单;

(二)在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消防安全、税务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事项属《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中纳入听证适用范围的。

第二章

打造跨境电商示范园区

第四条

申请认定跨境电商示范园区的基本条件

申请认定合作区跨境电商示范园区的需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园区建设和运营主体为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在合作区的独立法人;

(二)园区物业权属清晰明确,规划科学合理,功能定位准确。基础设施健全,配有公共跨境网络专线,建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具有科学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

(三)园区具备办公场地、直播基地、公共饭堂、商业配套等设施,设备设施齐全;

(四)园区配备不少于二十人的专业招商及运营服务团队,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运营和管理,已有规范的管理机制和制度,形成涵盖招商推广、企业服务、物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运营管理体系。

第五条

申请跨境电商示范园区认定的条件

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每两年组织评审委员会,对提出申请并且符合条件的园区进行评分及认定。“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跨境电商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合作区跨境电商示范园区)分为引领型示范园区及成长型示范园区。

(一)申请认定为引领型示范园区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园区总体建筑面积不低于五万平方米,注册在园区内且实质性运营的跨境电商企业(包括平台型企业、交易型企业及服务型企业等)不少于三十家(以工商注册地址为准),园区入驻电商企业总数五十家以上(其中澳资企业不少于十家),园区内从事电商产业并缴纳社保且实际办公的人数不低于八百人;

2、评审年度园区电商企业年营业收入合计不低于五十亿元,年跨境电商交易额合计不低于十亿元。跨境电商交易额以海关数据或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数据认定为准;

3、园区经评审委员会依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跨境电商引领型示范园区评价标准》进行评分,综合得分八十分以上。

(二)申请认定为成长型示范园区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园区总体建筑面积不低于两万平方米,注册在园区内且实质性运营的跨境电商企业(包括平台型企业、交易型企业及服务型企业等)不少于十家(以工商注册地址为准),园区入驻电商企业总数三十家以上(其中澳资企业不少于五家),园区内从事电商产业并缴纳社保且实际办公的人数不低于五百人;

2、评审年度园区电商企业年营业收入合计不低于三十亿元,年跨境电商交易额合计不低于五亿元,跨境电商交易额以海关数据或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数据认定为准;

3、园区经评审委员会依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跨境电商成长型示范园区评价标准》进行评分,综合得分八十分以上。

第六条

支持跨境电商示范园区发展

支持跨境电商示范园区可持续发展,对园区进行扶持:

(一)固定资产扶持。对经认定的引领型示范园区,按照园区建设主体申请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支出的百分之三十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一亿元;对经认定的成长型示范园区,按照园区建设主体申请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支出的百分之二十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两千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支出不含园区大型商业综合体、酒店和公寓的投资支出,仅包括园区办公(或具备办公功能的场地)和相关必要的配套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建、征地拆迁费用。

(二)园区运营补贴。对经认定的合作区跨境电商引领型示范园区,按照园区年度运营实际发生费用的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五十的比例,连续两年对园区进行运营补贴,每年最高两千万元。对经认定的合作区跨境电商成长型示范园区,按照园区年度运营实际发生费用的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五十的比例,连续两年对园区进行运营补贴,每年最高五百万元。

运营费包括园区运营成本、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化成本、公寓运营成本、食堂等公共配套成本。

(三)园区引进或培育优质企业奖励。对经认定的合作区跨境电商示范园区,每引进或培育一家规模(限额)以上电商企业落户园区,给予运营主体十万元奖励,合计每个园区奖励最高五百万元。

(四)园区高质量发展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商务部门认定“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园区,给予园区运营主体五百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省级商务部门认定为“引领型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和“成长型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的园区,分别给予园区运营主体三百万元和一百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鼓励创建直播电商基地

支持直播电商基地建设。支持集内容制作、视频技术、直播场景、运营服务等于一体的多功能、多业态直播电商基地建设,鼓励在合作区注册的企业或者协会利用合作区现有的园区或楼宇打造直播电商基地,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直播电商基地运营主体,按照其投资支出的百分之五十给予补贴,单个申请主体最高补贴三百万元。

租金补贴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执行,不受人均限制,按照实际面积进行补贴。同一申请主体,原则上最多只能申请两个基地项目。申请补贴的投资支出范围包括:合作区直播电商基地及澳门关联基地的场地装修、设备购置、基地运营、技术费用,不包含基地人工成本支出。

对经认定的合作区跨境电商示范园区的建设或者运营主体在园区自建直播电商基地,原则上不再享受本项扶持。

对经认定的合作区跨境电商示范园区设置直播电商基地,总面积不应超过园区整体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对经认定的直播电商基地运营主体在澳门设立关联主体,租赁不少于两百平方米场地开展直播、企业孵化、人才培训等业务,对合作区运营主体的投资补贴按照百分之一百二十执行。

支持基地争取平台赋能。对首次获得国内外主流电商直播平台授牌的“直播电商基地”,一次性给予五十万元的奖励,获得多家平台授权认定的不重复予以奖励。

第八条

直播电商基地的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为直播电商基地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建筑面积不低于两千平方米,有至少十间可供使用的公共直播间;

(二)配套建设选品中心、培训室、会议室、拍摄景观区和网络基础设施等服务设施;

(三)至少十家在合作区注册的直播相关企业(机构)在基地内经营或与基地合作,签约的活跃主播不少于十人(至少两名澳门主播);

(四)基地注册企业合计月均营业收入不低于一千万元人民币;

(五)每年举办规模超过五十人的活动不少于四场,活动类型包括招商会、培训会、产品推荐会、选品会等。

第三章

构建跨境电商产业生态

第九条

支持跨境电商服务商落地

鼓励跨境电商服务商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数据服务、物流服务、金融服务、营销服务等专业服务,促进跨境电商产业发展。对服务跨境电商企业不少于十家,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两千万元的服务商,且每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按跨境电商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五给予资金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二百五十万元。企业落户首年不考核营业收入增长。

第十条

支持开展跨境电商线上线下零售模式

对在合作区建立具备海关监管条件的跨境电商O2O线下体验店,给予租金补贴和一次性运营扶持。

按照合理使用场地原则,参照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估价的百分之八十且最高每平方米每月八十元给予租金补贴,对同一企业或者协会补贴面积最大不超过三千平方米,最多连续补贴二十四个月。

若评估价高于实际租赁价格的,则以实际租赁价格为基数按照百分之八十进行补贴,免租期内不给予补贴。

重点电商企业投资建设的跨境电商O2O线下体验店营业面积超过八百平方米、一千五百平方米,运营一年后,一次性给予八十万元、一百五十万元的运营扶持。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品牌出海”及独立站建设

对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一千万元的跨境电商企业,在境外注册自有商标,按照注册费用的百分之八十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五十万元。

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设独立站业务,且上年度实现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三千万元人民币,按独立站搭建费用、云服务器、SaaS技术服务费、信息管理系统开发维护费、系统设备费等费用的百分之五十给予一次性扶持,每家企业最高补贴八十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租用海外仓

主营业务为出口的跨境电商企业,在境外租赁仓储设施,为自身提供仓储物流、库存管理、退换货和售后等服务,海外仓总面积达到一千平方米且跨境电商年交易额不低于五百万美元,按照实际租赁费用的百分之五十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一百万元。

跨境电商企业租赁使用第三方公共海外仓,且跨境电商年交易额不低于三百万美元,按照实际租赁费用的百分之五十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五十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物流投保

对在澳门或者合作区保险机构投保的跨境电商企业,在仓储物流中所产生的仓储险、货运单证险、运输险投保保费,给予不超过实缴保费百分之二十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三十万元。

第四章

推动电商企业集聚

第十四条

降低电商企业办公成本

对在合作区租赁办公场地的电商企业或者协会,参照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估价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按不超过租金评估价的百分之八十且最高每平方米每月八十元。对同一企业或者协会补贴面积不超过三千平方米,最多连续补贴二十四个月。对重点电商企业补贴面积最大可提高至一万五千平方米。

若评估价高于实际租赁价格的,则以实际租赁价格为基数按照百分之八十进行补贴,免租期内不给予补贴。

办公场地按照人均十五平方米的标准,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合作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参加社会保险并实际办公的人数核算。直播场地、选品中心以实际面积进行补贴,补贴面积合计不超过租赁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企业展厅和培训场地(不含专业培训机构)按照实际面积的百分之五十进行补贴,补贴面积合计不超过企业租赁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直播电商基地,由运营主体申请租金补贴,进驻直播电商基地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租金补贴。

经认定的电商培训基地,按照实际面积进行补贴。

办公场地需为业主直租、业主授权委托第三方机构管理、第三方机构统一租赁业主物业(园区)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场地进行自主招商和租赁,其他情况的转租或者分租不享受本条规定的租金补贴。

第十五条

降低企业使用跨境网络成本

对进驻经认定的合作区跨境电商示范园区的电商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跨境网络专线费用补贴:

对园区运营主体自用或者配套园区公共跨境网络专线以及对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一亿元、实地办公人数不低于八十人的电商企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百分之八十进行补贴,每年最高五十万元;

对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两千万元,实地办公人数不低于三十人的电商企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百分之六十进行补贴,每年最高四十万元;

对其他实地办公人数不低于五人的电商企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百分之五十进行补贴,每年最高十万元;

对申请年度营业收入超过十亿元的电商企业,进驻合作区其他非认定的园区,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百分之八十进行补贴,每年最高五十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电商企业购置物业

对落户合作区、三个会计年度内企业营业收入合计超过一百亿元的电商及相关配套企业,在合作区购置办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自用办公的,按购房款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补贴。每家企业累计获得补贴金额最高两千万元,补贴资金按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三十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第十七条

招引领军型电商企业落户

对落户合作区的领军型电商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一)对落户合作区的世界500强企业的全资子公司,落户首年或次年营业收入超过三十亿元且经济贡献不低于一亿元的,给予一次性两千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分两年平均拨付;

(二)对落户合作区的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全国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全国互联网100强企业、全球独角兽榜的全资子公司,落户首年或次年营业收入超过十五亿元且经济贡献不低于五千万元的,给予一次性一千万元奖励,落户首年或次年营业收入超过八亿元且经济贡献不低于三千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六百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分两年平均拨付;

(三)对落户合作区的其他龙头电商企业,落户首年或次年营业收入超过十亿元且经济贡献不低于五千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六百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分两年平均拨付。

企业获得本项奖励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其他落户奖励。

第十八条

吸引潜力型电商企业落户

对落户合作区后,获得投资机构单轮超过一千万元投资的电商企业,经认定后按照机构投资额的百分之五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三百万元奖励。

企业获得本项奖励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其他落户奖励。

第十九条

鼓励电商企业高质量发展

对首次获得国家商务部门认定“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三百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广东省商务部门认定“龙头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成长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两百万元和一百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条

支持电商行业协会发展

对于由合作区重点电商企业发起、在合作区成立的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电商行业协会,为合作区企业提供相关服务以及助力电商产业集聚发展,在合作区举办产业活动,且活动参与单位不少于三十家,参与人数不少于七十人,按照每场五万元的标准,连续两年每年给予最高一百万元扶持。

第二十一条

鼓励直播电商发展

引进头部网络直播经纪机构(MCN机构)。对在落户当年入选国内外主流电商平台销售额排名前五的网络直播经纪机构(MCN机构)首次落户合作区,营业收入超过五千万元,一次性给予两百万元开办奖励。

支持网络直播经纪机构(MCN机构)发展壮大。按照网络直播经纪机构(MCN机构)签约主播当年带货销售额对网络直播经纪机构(MCN机构)予以运营扶持,签约主播当年给合作区或澳门注册的企业实际带货,超过带货销售额五千万元的部分,每增加一千万元,给予网络直播经纪机构(MCN机构)五万元扶持,单个网络直播经纪机构(MCN机构)每年累计最高可获得两百万元扶持。

鼓励优秀主播为琴澳企业带货。对在合作区就业六个月以上(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聘用协议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满六个月),拥有单个主流电商平台粉丝量五十万以上,为合作区或澳门注册的企业年带货销售额首次超过五千万元的优秀主播,给予一次性奖励五十万元。

第二十二条

推动直播电商供应链拓展

推动品牌商与直播电商企业合作,引导具备资源整合能力的电商企业开设选品中心。

在经认定的合作区跨境电商示范园区内建设能够整合设计、生产、服务、管理、营销全流程,并形成特色品牌产品的供应链(选品中心)项目,按企业实际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补助,最高三百万元。

实际投资额包括设备购置、管理平台开发、数字化改造升级、信息资源购置费用,不包括设施建设、土地购置费用。

第五章

加强电商人才培养

第二十三条

打造电商培训基地

鼓励企业与澳门及内地各大高校合作,支持社会培训机构、电商企业、行业协会、主流电商平台、网络直播经纪机构(MCN机构)等开展电子商务、跨境电商、直播电商产业相关培训,全面加强电商人才队伍建设。

通过企业申请,认定不超过五个规范的电商培训基地,每年实行考核退出机制。每个培训基地需配备至少三百平方米固定教学场所和软硬件设施,运营主体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完善的管理制度,设置系统化和专业化的培训课程。

对年度线下培训不少于十期,每期培训不少于四十学时且年累计培训不少于八百人,每年公益培训不少于四场的电商培训基地,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扶持五十万元。

为澳门青年人才提供专项培训。经认定的电商培训基地,组织开展针对澳门青年人才的电子商务、跨境电商、直播电商产业相关线下培训,按照培训费的百分之八十且不超过四千元每人进行核算,对运营主体进行补贴,每年给予运营主体最高一百五十万元。参加培训的澳门青年人才必须完成全部培训课程、通过考试并获得机构颁发的证书且不能重复进行补贴。

培训费为课程设置的实际费用,包括授课费、资料费和证书费,不包含差旅、住宿、餐饮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吸引青年人才参加培训

对参加培训的青年人才进行补贴。经合作区认定的电商培训基地,为青年人才提供电子商务、跨境电商和直播电商产业相关线下培训,在青年人才完成全部培训课程、通过考试并获得基地颁发的证书后,若其入职在合作区注册的企业,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含)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者聘用协议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满六个月,按照培训费的百分之五十且最高两千五百元每人对青年人才进行补贴。若青年人才为澳门居民或者葡语国家、东南亚国家等外籍人员,按照培训费的百分之八十且最高四千元每人对青年人才进行补贴。

培训费为课程设置的实际费用,包括授课费、资料费和证书费,不包含差旅、住宿、餐饮等费用。

每位青年人才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青年人才培训补贴及澳门青年人才专项培训,澳门青年人才可任意择一进行享受。

第二十五条

促进青年人才转化

青年人才获得经合作区认定的电商培训基地颁发的证书且在合作区首次就业六个月以上(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者聘用协议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满六个月),按照五千元每人的标准对用人单位进行奖励。招聘符合条件的澳门和外籍电商青年人才,可按照一万元每人的标准执行。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可获得二十万元。

第二十六条

支持电商专业人才引进

对进驻经认定的合作区跨境电商示范园区的规模(限额)以上电商企业的高级管理和运营人员进行限额奖励。

要求高级管理和运营人员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含)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聘用协议并在合作区实地办公,根据其对企业发展的贡献程度,按照上年度计税工资薪金总额每年给予奖励。对上述年薪五十万元(含)以上的高级管理和运营人员,给予五万元奖励。

同一企业申请享受该条奖励的高级管理和运营人员人数不超过企业员工总数的百分之十,且当年累计不超过十人。

第二十七条

完善电商人才生活保障

对进驻经认定的合作区跨境电商示范园区的电商企业和协会等聘用电商专业人才在合作区工作,对本科以下(不含本科)电商专业人才给予公寓租金补贴,按照每人六万元分三年等额发放。

申请人应当在合作区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且截止到当笔补贴申请结束之日止,仍在合作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

首次申请本条补贴须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六个月以上,申请第二笔须连续缴纳二十四个月以上,申请第三笔须连续缴纳三十六个月以上。

享受豁免缴纳内地社会保险的境外人才或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合作区缴纳社会保险的境内人才只需提供个人所得税证明。

其他符合条件的学士、硕士、博士等人才,按照《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人才发展若干措施》及配套文件执行。

第六章

鼓励电商活动举办

第二十八条

支持电商特色活动

对落户合作区且年营收不低于两亿元的直播行业权威机构、主流电商平台、电商企业、网络直播经纪机构(MCN机构)、合作区跨境电商示范园区在横琴、澳门或者珠海以“一会展两地”“一会展三地”形式举办规模不少于五百人的全国性电商节、选品会等特色行业活动,按照活动实际支出的百分之五十,给予符合条件的主办方最高三百万元活动经费支持。

活动实际支出包括住宿费、交通费、宣传推广费、活动执行费等,不含宴请和酒水费用。每个企业每年只可申请一次补贴。

如活动类型属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会展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定义范畴的,按照该扶持办法的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九条

支持在琴澳举办直播节

对进驻经认定的合作区跨境电商示范园区的电商企业或者协会,联合主流电商平台在合作区或澳门以线上线下相结合形式举办不超过三天的直播节活动,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选品货盘来自澳门企业的产品且商品交易总额(GMV)不低于一千万元,按照每个活动最高五十万元进行扶持。每个申请主体每年最多申请两次。

第七章

支持琴澳协同发展

第三十条

澳资企业支持

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澳资企业,按照百分之一百二十执行有关扶持。

第八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资金来源

本办法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在合作区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

第三十二条

适用原则

除法律法规外,申请主体在享受本办法的同时不影响其申请国家、广东省的其他政策扶持和优惠。

本办法与合作区出台的(或承接原横琴新区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申请主体可以采取“择优不重复”原则择一选择适用。

第三十三条

申请流程

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每年安排集中受理企业申请(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请通知为准)。申请主体应当按时按要求申请,未按要求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进行审核并在合作区官方网站公示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拨付。

第三十四条

资金监督

申请主体应当保证其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项目申请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申请主体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申请主体应当退回全部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操作指南

本办法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制定操作指南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实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而相关资金应当支付未支付完毕的,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

附件:1.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跨境电商引领型示范园区评价标准

2.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跨境电商成长型示范园区评价标准

相关附件:

  附件1: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跨境电商引领型示范园区评价标准.docx

  附件2: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跨境电商成长型示范园区评价标准.docx

   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跨境电商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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