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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 (农牧发〔2024〕10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11  来源:农业农村部
核心提示: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维护畜牧养殖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2024年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4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以下简称“3个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各省级兽药检验机构

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维护畜牧养殖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2024年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4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以下简称“3个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

(一)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以下简称“部畜牧兽医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3个计划;定期通报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并根据抽检和风险监测情况适时组织部级跟踪抽检;根据3个计划实施情况和监测结果,组织分析研判兽药质量、兽药残留、动物源细菌耐药等风险形势,提出政策意见。

(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以下简称“中监所”)负责制定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方案,报部畜牧兽医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具体承担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检验工作,并指导部分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开展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检验;按照部畜牧兽医局要求,组织实施部级跟踪抽检有关工作,承担部分非生物制品类兽药部级跟踪抽检任务的检验工作;定期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结果;对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开展检测项目能力验证;负责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有关检测技术指导,定期汇总分析和报告各地抽检结果;负责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技术指导、监测数据库建设与维护、药敏试验板设计与质量控制,定期汇总分析和报告监测结果。

(三)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的3个计划,承担的兽药质量检测任务原则上不少于我部下达任务量,承担非生物制品类兽药的部级跟踪抽检和兽用生物制品抽样任务,负责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及阳性样品追溯,协助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相关科研教学单位做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抽样监测有关工作,负责组织查处抽检发现的假、劣兽药,并按通知要求及时报送实施情况和监测结果。

(四)省级兽药检验机构承担本辖区监督抽检计划安排的兽药产品检验工作,具备兽用生物制品检验项目的还应承担兽用生物制品的检验工作;协助开展部级跟踪抽检和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的抽样工作;及时报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有关情况。相关检验检测单位负责指定区域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协助开展有关抽样活动,及时报送检测结果。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经费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做好兽药质量省级监督抽检和部级跟踪抽样、兽药残留监控、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经费保障,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取得工作实效。

(二)加强协作配合。3个计划的相关实施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区域间、部门间沟通协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制度、产区销区联动监管制度、跨省跨地区联合办案制度,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三)加强技术培训。各地要严格执行《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检测方法标准等,加强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进一步规范抽样和检验行为,确保监测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加强信息报送。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承担任务的兽药检验机构应于前三季度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第四季度于11月30日前,将省级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部级跟踪抽检和风险监测结果及其分析报告报送我部畜牧兽医局和中监所,同时登录“兽药抽检信息平台”录入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跟踪抽检、风险监测结果以及发现的假兽药、未赋二维码的兽药产品等情况。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承担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任务的单位,分别于2024年7月10日和11月30日前将半年、全年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实施情况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结果和分析研判情况报我部畜牧兽医局和中监所。中监所应定期将有关情况汇总分析报我部畜牧兽医局。

联系人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冯华兵,010–59192829。

附件:1.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

2.2024年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3.2024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

农业农村部

2024年2月4日

附件:

   农牧发〔202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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