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广西区域内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性质
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是将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广西地方标准的食品企业标准进行存档、备查的过程。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不是行政许可。申请备案主体应当是广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
二、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程序
取消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备案中审查,加盖备案公章、水印、备案号、备案有效期等程序。企业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通过“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事项办理模块进入广西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平台(以下简称“备案平台”,网址:https://wsjkw.gxzf.gov.cn/spaqyyyzs_49672/spaqqybz/)上传《广西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和企业标准文本(模板见附件2、3)等文件,提交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申请,备案登记表中应标明食品企业标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广西地方标准的指标具体说明。收到备案申请后,各市卫生健康委应于1个工作日内在备案平台进行格式审核,将属于备案范围且材料齐全的提交至我委,由我委在备案平台予以公开;对不属于备案范围或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不予办理并告知原因。企业提交的标准文本在备案平台公开即完成备案。没有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广西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以及直接执行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广西地方标准的,无需在备案平台备案。
三、加强指导和备案后管理
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提交的备案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食品安全指标是否严于食品安全标准负责。根据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存档、备查”的性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仅作形式审查,不作行政许可管理。因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广西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或企业生产工艺、食品原料、配方发生变化等原因,需注销原备案标准的,企业应当主动在备案平台申请注销并公示。对于市场监管、社会监督等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广西地方标准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企业应当予以改正并注销原备案标准。各市卫生健康委要进一步强化指导与服务意识,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和培训,加强事后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告知企业进行修正,对不按要求修正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主动注销原备案信息,促进食品企业标准提质增效。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实行。原《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西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卫规〔2021〕2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刘 钰、张逸敏,0771-2804228、0771-2860456。
附件: 1.广西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流程.docx
2.广西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模板).doc
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企业标准文本(模板).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