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现将调整后的《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予以公布,名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通知》(川府发〔1990〕3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四川省新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通知》(川府发〔2000〕3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通知》(川府函〔2016〕27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4年8月5日
川府发14号附件.pdf
川府发14号公开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