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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爱国卫生条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9  来源: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核心提示: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淮北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淮北市爱国卫生条例》已经2024年4月25日淮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5月31日经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6月12日

淮北市爱国卫生条例

(2024年4月25日淮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淮北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改善城乡卫生环境,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控制和消除健康危害因素,增强公共卫生意识,提高城乡居民健康素养水平为目的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公共场所卫生治理、生产生活卫生治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吸烟危害控制等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促进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

开发园区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爱国卫生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承担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爱卫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明确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爱国卫生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确定工作人员,办理爱国卫生事务。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确定责任人员,配备相应卫生设施,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接受所在地爱卫会的监督指导。

个人应当树立和践行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健康管理理念,提高健康素养水平,保持个人和家庭卫生,自觉参加爱国卫生活动,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公共厕所、农村户用厕所等卫生设施和污水、生活垃圾等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

重点治理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建筑工地、车站码头、集贸市场、校园周边、旅游景点、小餐饮店、流动摊贩等区域和场所的环境卫生。

第七条 集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实施标准化建设,规范功能分区设置,确保市场及周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有序。

集贸市场内经营畜禽的,要建立活禽管理制度,具备相关动物防疫条件,做好清洁消毒。

第八条 学校、托幼机构、托育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保证学习、生活和活动场所的环境卫生。

学校、托幼机构、托育机构向师生提供的膳食、饮用水、餐饮用具以及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

学校、托幼机构、托育机构应当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加强心理辅导,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设立校医院或者卫生室(保健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学校卫生保健工作;建立传染病防控制度,校园内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视情采取暂时性隔离、停课等措施,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和防控等工作。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体育部门应当健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健身场馆、健身步道、体育公园等体育场地设施,组织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加强科学健身指导服务,提升全民健康水平。

第十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规划,分阶段推广自动体外除颤器的配置及使用,组织自动体外除颤器使用及相关急救技能培训。

火车站、汽车站、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按照配置规划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保证自动体外除颤器正常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计划,适时组织开展病媒生物监测、消杀、治理孳生地等活动。

人员聚集以及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单位和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配备预防控制设施,开展预防控制活动,采取综合防控措施,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个人应当自觉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做好居住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 爱卫会应当根据本区域病媒生物活动规律,组织指导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个人应当依法提供科学规范有效的社会化服务,并接受辖区内爱国卫生组织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依法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中小学校、托幼机构、托育机构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禁止吸烟。

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内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吸烟的其他场所,禁止吸烟。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建立健全健康教育工作网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健康教育与促进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健康知识,传播健康文化,加强对公众健康素养的监测评价,及时向社会发布疾病相关防治信息。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职业病、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等疾病的防治知识宣传和指导。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对患者开展健康指导。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爱国卫生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科学决策和精细化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爱卫会应当建立委员会会议、工作报告、重大事项协调、分级督查考核等制度,通过定期组织开展检查、随机抽查、社会监督等方式,对卫生创建情况和健康城市的建设、评价进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爱卫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对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向爱卫会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 对违反爱国卫生管理规定的单位,爱卫会应当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其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淮北市爱国卫生条例(草案)》的说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1月)

市人大常委会:

按照会议安排,现就《淮北市爱国卫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条例(草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爱国卫生运动是党和政府把群众路线运用于卫生防病工作的成功实践,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伟大创举。2015年,我市印发了《淮北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对增强全民爱国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城乡环境卫生和居民生活质量,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市爱国卫生工作的不断推进,对爱国卫生工作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于爱国卫生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需要各部门、各单位的密切配合和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因此,急需依法加以规范,破解当前我市爱国卫生工作所面临的一系列制约因素。目前,我市正在积极申报国家卫生城市,全国爱卫办公布的《国家卫生城镇标准(2021版)》要求“有立法权的地方,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与爱国卫生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根据此项要求,制定本条例是完成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考核指标的重要内容,我市有必要开展爱国卫生方面立法,切实强化法治保障。

(二)可行性。从立法实践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为我市制定《条例(草案)》提供了基本依据,南昌市、淮南市、池州市等地已经出台的爱国卫生条例,为我市制定条例提供了有益的立法借鉴。从《条例(草案)》内容来看,《条例(草案)》紧密结合我市实际,聚焦当前我市爱国卫生工作的重点难点,对教育、生态、饮用水水源保护及二次供水、城乡环境卫生、市场管理及标准化建设、全民健身、AED配备、病媒生物防治、控烟宣传、健康促进与教育、职业病防治、食品小作坊等多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法律依据充分,条目清晰,相关主体责任明确,与宪法法律等上位法的规定不相抵触,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淮北市爱国卫生条例》纳入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后,市卫生健康委迅速启动立法相关工作,抽调骨干力量,成立了《淮北市爱国卫生条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起草小组在认真学习和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借鉴南昌、淮南、池州等市制定爱国卫生条例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条例(初稿)》。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县区政府、市直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公众代表等意见和建议,先后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经过4轮修改,最终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2023年10月17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条例(草案)》主要内容和说明

(一)主要内容。《条例(草案)》分为总则、机构与职责、管理与规范、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个章节24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共5条。主要明确了立法的目的和依据,以及条例的适用范围,提出了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作出了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使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的规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共2条。明确了我市爱国卫生工作体制,多角度理清各级爱卫会、爱卫会成员单位、基层爱卫主体及其他主体职责,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应当承担的义务进行了规范,对个人及个体工商户参与爱国卫生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三章 管理与规范,共10条。明确了教育、生态、饮用水水源保护及二次供水、城乡环境卫生、市场管理及标准化建设、全民健身、AED配备、病媒生物防治、控烟宣传、健康促进与教育、职业病防治、食品小作坊等多方面管理规范。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共3条。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以及投诉举报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爱国卫生监督员的职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共3条。明确了违反条例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共1条。明确《条例》施行日期。

(二)特色内容说明。《条例(草案)》聚焦当前我市爱国卫生工作的重点难点,研究提出制度性解决方案,进一步明确各单位职责以及对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的要求,有效规范教育、生态、医疗服务、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等多方面要求,推动爱国卫生工作逐步走向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轨道,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提供有效助力。

一是加强全民健康教育。组织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活动,普及健康知识,传播健康文化,建立健全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并开展相关工作;加强职业病监管和吸烟危害控制;健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提升全民健康水平。

二是强化学校保障措施。保证学习、生活和活动场所的环境卫生以及食品饮用水安全卫生,开展控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提高未成年人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加强学校保健能力,合理配备保健教师。

三是加强卫生综合整治。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完善一系列设施规划建设,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持续推进生活垃圾、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加强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保障饮用水安全。

四是强化市场卫生管理。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实施市场标准化建设,合理设置公共卫生设施,保持市场环境整洁有序;建立食品小作坊集中区,加强监管,合理配套,推进高质量发展,促进食品安全。

五是加强医疗资源建设。根据辖区人口数量及密度、辖区面积、公共场所数量及类别等因素,科学规划、合理配置辖区内交通枢纽以及学校、景区、机关单位、商场超市等重点场所自动体外除颤仪(AED)。

六是强化病媒生物防治。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计划,保障工作经费,适时开展病媒生物监测、消杀、治理孳生地等活动,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配备必要设施,完善防治措施,做好预防控制工作。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关于《淮北市爱国卫生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4月25日在淮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今天上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淮北市爱国卫生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工委修改情况的汇报,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淮北市爱国卫生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组成人员提出,修改稿第六条关于环境卫生治理,不仅要加强公共厕所、农村户用厕所等卫生设施和污水、生活垃圾等处理设施的建设,还要加强对其管理,建议进一步修改。经研究,对该条进行了修改,明确加强公共厕所、农村户用厕所等卫生设施和污水、生活垃圾等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二、有组成人员提出,随着我市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景点不断增多、人员更加聚集,旅游景点的环境卫生成为治理重点,建议在修改稿第六条关于环境卫生重点治理的区域和场所中,增加旅游景点。经研究,对该条进行了修改,在重点治理的区域和场所中增加旅游景点。

三、有组成人员提出,条例通过后,要加大普法宣传和贯彻落实力度。我们在与市卫健委共同研究时提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法规施行后,要结合我市实际,切实加强对条例的宣传解读,及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强化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法规得到全面准确实施。

同时,根据组成人员意见,还对个别文字内容进行了修改。

鉴于上位法相关规定,部分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无法全部吸纳,也进行了解释,在此不再一一报告。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淮北市爱国卫生条例(草案)》经过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以及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本市实际,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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