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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秘〔2024〕5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9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十年禁渔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巩固提升禁捕退捕工作成果,推进水生生物多样性恢复,保障长江十年禁渔行稳致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4〕12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十年禁渔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巩固提升禁捕退捕工作成果,推进水生生物多样性恢复,保障长江十年禁渔行稳致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4〕12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联合执法监管

省、市、县健全指挥顺畅、行动迅速、保障有力的联合执法机制,充分发挥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联合指挥部作用,推动专项执法行动与日常执法监管相结合,依法严厉查处“电毒炸”“绝户网”等非法捕捞和收购、运输、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等行为,严厉打击组织化、团伙化、链条化等重大涉渔犯罪行为,形成水上打、岸上管、市场查的有力震慑。加强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执法力量整合,加大与长江海事、长江航运公安等驻皖中央直属机构协作联动,推进长三角地区、省市县交界水域、长江干支流协同治理。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实化联合执法工作,加大对重大案件挂牌督办、问题突出区域挂牌整治力度,强化对重点违法行为人的失信联合惩戒。

二、防范涉渔风险隐患

由市人民政府牵头成立“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小组,加大对在禁捕水域航行、停泊“三无”船舶(包括大马力快艇)的管控整治力度,依法查处涉渔行为。加强乡镇自用船舶登记备案、用途标识、规范运行等管理,签订不得从事非法捕捞承诺书。督促科研、营运、巡护以及公务等船舶所有人、使用人落实禁捕规定。全面清理禁捕水域非法网具,加强对禁用渔具制作销售环节的监管,依法取缔黑窝点、黑作坊。有关市、县(市、区)要制定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依法探索实名注册垂钓备案制度,发挥垂钓行业协会自治管理作用,引导休闲垂钓合法化、规范化开展。依法查处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垂钓、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垂钓、钓获物买卖交易以及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的行为。

三、健全群防群控机制

完善禁捕水域网格化管理体系,细化网络单元,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巡查管理,消除监管盲区。发挥乡村基层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及“护渔员”协助巡护作用,强化一线力量。加强水产品加工经营、交易市场及广告监管,落实食用农产品索证索票溯源制度,加大长江禁渔宣传力度,拓宽畅通举报渠道,推动渔政举报电话与 110 联勤联动,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设立有奖举报,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四、强化执法能力建设

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六有”标准(有健全执法机构、有充足执法人员、有执法经费保障、有专业执法装备、有协助巡护队伍、有公开举报电话)建设,确保人员力量与职责任务相匹配。规范执法着装、证件和标识,依法为执法人员、协助巡护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规范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禁捕执法水上执勤办案工作条件。加快禁渔执法装备设施建设,推动执法船艇、无人机、雷达光电监控等现代化执法装备在禁捕水域合理布局、有效覆盖,构建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响应和处置的执法机制。

五、提升安置保障水平

依托省退捕渔民安置保障系统,定制推送就业创业信息,常态化提供政策保障服务。组织基层干部结对帮联,引导各类用人单位积极吸纳退捕渔民,扶持自主创业,用好公益性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开展针对性、实用性、订单式技能培训,将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范围。持续落实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引导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按时缴费、长期缴费、有条件的按高标准缴费,及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六、兜牢民生保障底线

依托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和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帮扶机制,将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范围或实施临时救助。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部门要信息共享、加强比对,开展退捕渔民样本跟踪调研,重点排查未纳入社会救助的困难渔民家庭,优化完善针对性帮扶措施。积极探索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并轨。

七、加强重点物种保护

系统保护安徽境内长江江豚、中华鲟等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及代表性物种,推动野外自然种群就地保护,提升安庆西江、铜陵夹江江豚迁地保护区管理水平,优化群体遗传结构,稳定扩大种群规模,做好极端天气下应急保护和救助。强化国家及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宣传,推动水生野生动物保种、繁育、收容救护能力建设,依法开展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管理,严厉打击涉水生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水生外来入侵物种管控,建立健全源头预防、监测预警、治理修复等全链条防控预案,推进水生外来入侵物种综合治理。规范民间、宗教放生(放流)活动,严禁向开放水域放流外来物种、人工杂交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科学开展增殖放流,逐步扩大珍稀濒危物种、区域性物种增殖放流规模。

八、推进重要栖息地修复

统筹开展重点水域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栖息地状况调查,适时发布重要栖息地名录及其范围。强化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对水域开发利用的规范管理,严格涉渔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专题论证,优化选址选线,落实生态保护和补偿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不利影响。加强河湖水系生态修复,采取江湖连通、生态调度、生态基流、灌江纳苗、增殖放流、建设过鱼设施等措施,满足水生生物生态需求。

九、加强资源调查监测

在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和重点水域,组织水生生物资源定期定点监测和专项监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开展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生境质量调查,协同推进长江流域水生态评价。严格禁捕水域监测调查事项审批和监管,加大技术培训,规范调查监测技术标准和方法。加强生态环境大数据集成分析和综合应用,科学开展长江禁渔效果评估和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将水生生物监测调查数据及评估结果作为有关市、县(市、区)政府生态保护履职情况的考核依据。

十、强化组织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按照“省负总责、部门协同、市县抓落实”的要求,完善省市县乡一体联动、行业部门相互配合的长江禁捕退捕工作推进机制,保持工作专班常态化运行。坚持把长江十年禁渔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河湖长制考核范围,落实包保联系、明察暗访、挂牌督办、通报约谈等措施,健全正向激励和反向问责机制,压实属地主体责任和部门管理责任,确保长江十年禁渔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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