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场监管局:
为更好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向福州市、厦门市下放部分省级审批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22〕319 号,见附件1)、《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向福州市、厦门市下放部分省级许可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市监注〔2022〕198号,见附件2)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委托你局的部分省级审批事项有关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委托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含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含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食盐等4类食品)等审批事项(以下称“委托审批事项”)开展技术评审或者审查(以下称“技术评审”)、辖区内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的现场核查(以下称“告知承诺现场核查”),自2025年1月1日起,由你局自行或者委托你局下属的技术评审机构组织实施。
二、对委托审批事项开展技术评审、告知承诺现场核查所需经费(自2025年1月1日起发生的经费),由你局予以保障。
三、你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审批事项的技术评审活动、告知承诺现场核查活动进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附件: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向福州市、厦门市下放部分省级审批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22〕319号)
2.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向福州市、厦门市下放部分省级许可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市监注〔2022〕198号)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原件)闽市监注〔2024〕229号.pdf
附件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向福州市、厦门下放部分省级审批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22〕319号).pdf
附件2:《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向福州市、厦门市下放部分省级许可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市监注〔2022〕19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