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我局会同省财政厅、农发行浙江省分行对现行《浙江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征求了行业内及省级相关单位意见,形成《浙江省省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4年9月4日至10月3日。修改意见请发传真或电子邮件,为方便联系,请预留联系电话。
联系人:省粮食物资局粮食管理处王世连;联系电话:0571-85773058;传真:0571-85773000;电子邮箱:zjslswzj@163.com。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9月3日
浙江省省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省级储备粮油(以下简称省级储备粮油)轮换活动,加强轮换管理,确保省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运作合规,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参与省级储备粮油轮换活动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市场主体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储备粮油轮换,是指在保持省级储备粮油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依据轮换计划,按照法定程序,以最近粮食生产季收获(进口采购回国)的新粮或近期新加工的成品粮、食用植物油替换库存粮油的行为。
第四条 省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应当报浙江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批准。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省级储备粮油。
第五条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省粮食物资局)负责省级储备粮油行政管理工作,对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活动等情况进行监管。
浙江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筹措、拨付省级储备粮油收储、轮换以及管理所需各项财政补贴,对相关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负责省级储备粮油轮出销售货款回笼和补库贷款发放,对发放的贷款进行信贷监管。
第六条 浙江省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储集团)负责省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具体组织实施储备粮油收储和轮换,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实施的监管。
第二章 轮换原则
第七条 省级储备粮油轮换应当遵循保障粮食安全,适应本省粮食消费需求,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的原则,并按照计划管理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第八条 省级储备粮油一般以储存品质为依据,参考储存年限,实行年度均衡轮换。正常情况下,省级储备粮年度轮换数量控制在储备规模的三分之一左右;省级储备油年度轮换数量控制在储备规模的二分之一左右。未经批准,省级储备粮油不得当年轮入当年轮出。
第九条 轮换操作应当充分考虑市场行情、宏观调控、储备品种结构和布局、粮源衔接、库存量和轮换架空期控制、节约财政资金等因素,适时择机进行。
第十条 除经省政府批准,为满足市场调控、应急保供等情况外,省级储备粮各月末实际库存不得低于储备规模的70%。
第三章 轮换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 省级储备粮常规质量指标应符合国标中等(含)以上标准,储存品质指标应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食品安全国标限量规定。
省级储备菜籽油质量应符合菜籽原油或成品菜籽油国标三级(含)以上标准;大豆油质量应符合大豆原油或成品大豆油国标三级(含)以上标准;其他品种食用植物油质量应符合相应国标要求。
国家或本省对储备粮油质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常规储存条件下,省级储备粮正常储存年限(按收获年度起算)一般为早稻谷3年、中晚稻谷1-3年、小麦3-5年、玉米1-3年、大豆1-2年;省级储备油正常储存年限一般为2年。
省级储备成品粮和小包装成品食用植物油储存时间不得超出其质量保质期。
第十三条 省级储备粮油品质出现重度不宜存的,省储集团应当第一时间报告省粮食物资局,并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检验食品安全必检项目,经批准后立即安排轮换出库;出现轻度不宜存的,应当加强粮情管控,尽快安排轮换出库。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指标超过国标限量标准的省级储备粮油,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第四章 轮换方式
第十五条 省级储备粮油轮换采用先出库后补库或先补库后出库方式。省级储备成品粮和小包装成品食用植物油轮换原则上采用先补库后出库方式。
第十六条 省级储备粮油轮换出库采用公开竞价销售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经省粮食物资局和省财政厅批准,可以采用邀标竞价交易、定向拍卖、协商定价等其他方式进行。
省级储备粮油轮换补库采用委托订单收购、招标采购、进口等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经省粮食物资局和省财政厅批准,可以采用定向采购、协议定价等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省级储备粮油实施“五优联动”或采取包干轮换的,应当经省粮食物资局和省财政厅批准。省储集团应与相关方约定各自权利义务、轮换频次、费用标准等要素。
国家或本省对储备粮油轮换方式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省级储备粮油公开竞价销售和招标采购,由省储集团委托有资质的粮食交易机构组织实施。省储集团应当会同相关粮食交易机构制定交易规则和合同范本,并向省粮食物资局报备。
第五章 轮换计划
第十九条 省储集团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拟定下一年度省级储备粮油轮换建议方案,报送省粮食物资局。
第二十条 省粮食物资局审核轮换建议方案后,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省级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上报省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省级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粮食物资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联合下达省储集团。
第二十二条 省级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轮换计划的,由省储集团提出申请,按程序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轮换实施
第二十三条 省储集团依据轮换计划,细化制定年度省级储备粮油分批次出库和补库方案,报省粮食物资局核准后实施。
“五优联动”或包干轮换的省级储备粮油轮换,由相关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约定自行实施。
第二十四条 省级储备粮油销售出库前,省储集团应当将该批次粮油具体品种、年份、数量、质量和储存库点等情况报告省粮食物资局。
第二十五条 省储集团应当严格执行省级储备粮油质量标准和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切实加强出入库粮油质量安全管控。
省级储备粮油销售出库前和补库粮油平仓后,省储集团应当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质量鉴定结果及时报告省粮食物资局。
第二十六条 补库粮油转为省级储备的时间按平仓验收合格之日确定。补库粮油平仓验收合格后,省储集团应当及时报告省粮食物资局。
第二十七条 省级储备成品粮和小包装成品食用植物油补库过程中,粮油出厂质量检验报告符合储备要求的,实物到库可视为补库完成。补库成品粮油形成货位后,应及时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质量鉴定结果不符合储备要求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换合格产品到位。
第二十八条 采购进口粮食补库的,应当报省粮食物资局和省财政厅批准。进口粮食补库溢装部分纳入当年度省级储备管理,并在下一年度调减相应补库数量。
第二十九条 省级储备粮油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6个月,从开具出库提货单次月起开始计算,至补库粮油平仓验收合格转为储备之月截止。包干轮换无需开具提货单的,以开具出库通知书次月起开始计算轮换架空期。
第三十条 先出库后补库的省级储备原粮和散装储存食用植物油不得超架空期轮换。省级储备成品粮和小包装成品食用植物油不得轮空。
第三十一条 在执行年度轮换计划的前提下,因市场调控、应急保供等需要,经省粮食物资局批准,省储集团可以用不同粮食品种轮出轮入数量控制轮换架空期。
第三十二条 省储集团应当加强省级储备粮油轮换的内控管理,及时报送各批次粮油竞价交易结果和相关统计报表,督促储存单位严格执行出入库指令,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年度轮换任务。轮换过程中发生重大问题情况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省粮食物资局。
第三十三条 省级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补库结束后,省储集团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粮食物资局、省财政厅报告年度轮换计划执行情况。
第七章 财务处理
第三十四条 省级储备粮油轮换相关财政补贴资金标准按照《浙江省省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省级储备粮油出库销售产生的价款,由省储集团统一结算。销售回笼资金后,应及时归还储备贷款。补库所需资金贷款,向农发行申请。
第三十六条 省级储备粮油轮换产生的差价,逆差的由省级财政据实拨补,顺差的上交省级财政。包干轮换等对价差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省级储备粮油补库完成后,省储集团应当及时核算储备成本,并报省财政厅和省粮食物资局核准。不同方式补库的粮油,按以下原则确定储备成本:
(一)省内订单收购粮食补库的,储备成本按委托收购综合平均价和平仓验收数量确定。
委托收购综合平均价=(基础粮价×收购粮食数量+等级差价款+水杂等指标升扣款)/收购粮食数量。
基础粮价按收购地订单粮食三等价格确定。
等级差价款按以下原则确定:以平仓验收质量鉴定等级为依据计算等级价差款,计算结果小于收购实际兑付等级价差款的,按照计算结果确定;计算结果大于或等于收购实际兑付等级价差款的,按照收购实际兑付等级价差款确定。
水杂等指标升扣款按收购实际兑付情况确定。
(二)招标采购、定向采购、协议定价采购的补库粮油,储备成本按合同价和数量确定。
(三)进口粮食补库的,储备成本按合同完税价和储存库点实际接收数量确定。
(四)其他方式补库的粮油,储备成本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三十八条 省级储备粮油调拨补库或移库过程中发生的运输损耗按照以下规定处置:
定额运输损耗率不分运输方式、运输距离和粮油包装形态,统一定为0.1%。小包装成品食用植物油不设定额运输损耗率。
实际运输损耗不超过定额运输损耗的,以实际运输损耗核销粮油运输损耗;实际运输损耗大于定额运输损耗的,以定额运输损耗核销粮油运输损耗,超出部分按照运输合同约定处理。
运输损耗由调出、调入双方协商由一方承担;损耗粮油数量由运输损耗承担方补足。
第三十九条 省级储备粮油出库清仓后,应当及时核算损溢情况。省储集团所属粮库储存的省级储备粮油储存损耗和溢余按照以下规定处置:
定额以内的自然损耗和水杂等减量由省粮食物资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据实核销。超过定额的自然损耗按超耗处理,由省储集团据实赔付。溢余由省储集团自行安排组织销售,溢余销售收入统一上交省级财政。
省储集团包干轮换以及代储省级储备粮油对损溢处置另有规定、约定的,从其规定、约定。
第四十条 因粮食调控、应急、保供等需要,经省政府批准动用省级储备粮油的,所发生各项费用由省财政厅审核后另行拨补。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省级储备粮油损失的,由省粮食物资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予以核销。因管理不善、责任事故等造成省级储备粮油损失的,由省储集团据实赔偿。省储集团可依据相关规定、约定,向责任单位追偿。
动用或损失的省级储备粮油数量,由省储集团统计后提出补库申请,报省粮食物资局、省财政厅批准后补足。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省粮食物资局、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省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活动、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省农发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省级储备粮油贷款的信贷监管。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省级储备粮油轮换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十三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公职人员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制度,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年*月*日起施行。2020年12月省粮食物资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印发的《浙江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