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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黔农发〔2024〕30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8  来源: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核心提示: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依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12号)等要求,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特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依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12号)等要求,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经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第2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相抵触,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2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1.《省农委关于发布〈贵州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农发〔2012〕188号);

2.《省农委关于印发〈贵州省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评选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农发〔2015〕42号)。

二、对任务已完成的,不需要继续存续的2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1.《省农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农发〔2018〕102号);

2.《省农委关于印发〈贵州省茶树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方案〉〈贵州省茶园用农药规范化专营店(专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农发〔2014〕94号)。

三、对部分条款与现行政策不一致,但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2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1.《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农办发〔2020〕109号);

2.《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农办发〔2022〕28号)。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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