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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启用新版《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的通知 (中绿标〔2024〕5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8  来源: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明确绿色食品标志所有权人与绿色食品标志被许可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了修订。新版合同增加了合同生效与终止条件,对绿色食品标志被许可人逾期未缴纳认证审核费或标志使用费的情况做出了明确规定。

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绿色食品(绿色优质农产品)工作机构(中心、站、办、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绿色食品(绿色优质农产品)工作机构、广东农垦绿色食品(绿色优质农产品)工作机构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绿色食品标志所有权人与绿色食品标志被许可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了修订。新版合同增加了合同生效与终止条件,对绿色食品标志被许可人逾期未缴纳认证审核费或标志使用费的情况做出了明确规定。

请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根据新版合同条款规定要求,指导本地区绿色食品获证主体及时缴纳相关费用,并依规开展续展工作。

新版合同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原版《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同时废止。

附件: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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