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绿色食品(绿色优质农产品)工作机构(中心、站、办、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绿色食品(绿色优质农产品)工作机构,广东农垦绿色食品(绿色优质农产品)工作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总体部署,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公告、通报实施办法》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绿色食品退出产品公告工作规范》,现予印发施行。
绿色食品退出产品公告工作规范
第一条 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规范》《绿色食品产品质量年度抽检工作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绿色食品退出产品公告是指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简称“中心”)依规向社会公开的取消绿色食品产品标志使用权并收回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的相关信息事项。
第三条 绿色食品生产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退出公告:
(一)生产环境不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的;
(二)产品质量不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
(三)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四)未遵守标志使用合同约定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和证书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志使用权的。
第四条 中心作出取消生产主体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并收回证书的处理决定,以函件形式通知相关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和获证生产主体。
第五条 中心标识管理处定期汇总已取消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产品信息,报中心领导审定后依规在中心网站公开。
第六条 退出产品公告内容包括公告事由、生产单位、产品名称、商标、绿色食品产品编号、绿色食品获证主体信息等方面。
第七条 本工作规范由中心标识管理处负责解释,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原《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公告、通报实施办法》中有关绿色食品退出公告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2024年6月17日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退出产品公告工作规范》的通知(中绿标〔2024〕5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