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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你点我检”服务活动工作指南》的通知 (沪市监食抽20220299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3-02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增强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营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共享格局,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食品安全“你点我检”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本指南。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

现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你点我检”服务活动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你点我检”服务活动工作指南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增强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营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共享格局,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食品安全“你点我检”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你点我检”服务活动,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定义概念)

食品安全“你点我检”服务活动是指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消费者提出的食品品种及检验项目,按照监督抽检程序进行抽样检验,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的一项服务活动。

第四条(基本原则)

食品安全“你点我检”服务活动应坚持聚焦民意、科学严谨、规范有效、公开透明的原则,问计于民、问需于民,依法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公开抽检结果。

第五条(工作机制)

市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以下简称“抽检处”)应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指导开展本市食品安全“你点我检”服务活动,各区市场监管局结合区域实际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方案制定)

市局抽检处负责制定本市年度食品安全“你点我检”服务活动方案,并将其纳入本市年度食品安全抽检计划。

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内容一般包括时间安排、意见征集、活动形式、工作要求等。

第七条(意见征集)

市场监管部门可通过多渠道发布公告、入户调查、发放问卷、面对面访谈、设立现场意见征集点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征集人民群众关注的食品品种、检验项目、抽样场所、抽样环节等意见建议,确定食品安全“你点我检”服务活动内容。

第八条(抽样检验)

食品安全“你点我检”服务活动应按照监督抽检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相关行业协会、消费者、志愿者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士全程参与活动。计划制定及数据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时,应注明“你点我检”专项。

第九条(核查处置)

市场监管部门应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你点我检”不合格食品,及时采取下架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并按照核查处置程序,依法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第十条(信息公示)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时、度、效”原则,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你点我检”抽检结果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相关信息及消费提示,公布信息标题应标注“你点我检”字样,同时做好舆情研判、不合格项目解读等工作,回应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切。

第十一条(社会宣传)

市场监管部门可结合重要节日节点,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你点我检”进校园、进商圈、进园区、进市场、进社区、进家庭等社会宣传活动,提升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的知晓度,做深做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积极打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服务品牌。

第十二条(你送我检)

市场监管部门可针对消费者送检的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餐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等,利用基层快检室、食品安全科普站、食品快检车等,开展食品安全“你送我检”便民服务工作,快检数据录入上海市食品安全快检平台。

第十三条(总结推广)

市场监管部门应总结食品安全“你点我检”服务活动中的特色亮点,归纳典型案例,建立满足群众所需的民生服务长效机制,复制推广相关经验,并运用到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提高抽检的针对性和靶向性。

第十四条(考核评价)

市场监管部门应将食品安全“你点我检”服务活动开展情况纳入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范畴。

第十五条(解释权)

本指南由市局抽检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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