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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2023年畜禽屠宰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2-17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兽医局
核心提示:为贯彻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切实维护屠宰行业秩序,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我局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春节和“两会”期间畜禽屠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3〕5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乌鲁木齐市、阿勒泰地区、克拉玛依市、昌吉州、哈密市、吐鲁番市、和田地区农业农村局,伊犁州、博州、塔城地区、巴州、阿克苏地区、克州、喀什地区畜牧兽医局:

为贯彻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切实维护屠宰行业秩序,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我局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春节和“两会”期间畜禽屠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3〕5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压实畜禽屠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各地(州、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压实畜禽屠宰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入场查验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出场记录、“瘦肉精”自检、非洲猪瘟自检、无害化处理、不合格产品召回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代宰管理,签订委托屠宰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对边远和交通不便农村地区设置的小型屠宰场点,要严查销售范围,规范其屠宰行为,落实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强化服务农牧区能力。对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出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及时移交执法部门,并配合执法部门严格按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严查重处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

各地(州、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公安、市场监管、农业综合执法等部门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注水注药等违法行为。对城乡接合部、县乡道路周边、农(牧)家乐和已取缔的私屠滥宰窝点等私屠滥宰易发多发区域,加强排查、巡查和暗访,严防老窝点死灰复燃和新窝点滋生。要严格区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和私屠滥宰,防止出现以“冬宰”之名、行私屠滥宰之实的现象。对发现、核实的私屠滥宰窝点,及时移交执法部门。要加大对养殖、屠宰、加工、经营等全链条监督检查力度,协同作战、齐抓共管,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三、指导做好畜禽屠宰安全生产

各地(州、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紧盯岁末年初、节假日等安全生产事故易发期,督促指导畜禽屠宰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要细查屠宰企业车间建筑是否取得消防安全验收,锅炉、高压容器和液氮存储设备是否取得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存储设备使用许可,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的人员是否取得相应上岗资质,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是否有专人负责,屠宰企业是否制定应急预案、是否通过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等方式,确保企业人员熟悉所在岗位的危险因素、危害程度、预防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方法等。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通报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四、全面排查清理畜禽屠宰企业

各地(州、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本辖区猪、牛、羊、禽、兔、马属动物等畜禽屠宰企业资质许可、资质复审、设施设备条件、屠宰加工、官方兽医派驻检疫等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排查,认真填写畜禽定点屠宰场(点)调查登记表(见附件2),按期上报。辖区内新增的定点屠宰场、屠宰点要及时向自治区畜牧兽医局备案。对符合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的生猪屠宰企业,要动员鼓励企业积极准备2023年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申报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拒不履行肉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以及动物防疫条件、污染排放、设施设备等不符合当前标准的问题屠宰企业,要限期整改,对于无法整改或到期仍然整改不到位的定点屠宰企业,要及时申请发证单位注销其畜禽定点屠宰证。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州、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畜禽屠宰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安排部署和措施落实,提高工作实效。要主动担当作为,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农业综合执法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案件移交等工作机制,及时会商、研判,推动解决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形成工作合力,严禁推诿扯皮、敷衍塞责。

(二)畅通问题反映渠道。各地(州、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主动收集违法线索。要完善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内部知情人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深挖严查、严惩重处。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核查处理问题,对投诉举报的问题线索要条条有记录、件件有核查。

(三)加强宣传工作。各地(州、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对《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贯,切实增强监管人员、屠宰企业和消费者法律意识,引导企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要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新媒体广泛宣传,提高消费者质量安全意识和辨识合格肉品的能力。要通过曝光典型案例,对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四)及时总结并报送各项材料。各地(州、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认真填写畜禽屠宰监管近期重点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1),分别于3月24日、10月9日报自治区畜牧兽医局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处。认真填写畜禽定点屠宰场点调查登记表(附件2),于3月24日报自治区畜牧兽医局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处。及时总结辖区内畜禽屠宰行业监管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等,于3月24日将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形成阶段性工作小结报自治区畜牧兽医局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处,于10月9日将全年工作总结报自治区畜牧兽医局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处。

联 系 人:木卡德斯·艾热提  汪潇逸

联系电话:0991-8527733

邮    箱:xjtuzaichu@163.com

附件:1. 畜禽屠宰监管近期重点工作情况汇总表

2. 自治区畜禽定点屠宰场、点调查登记表

自治区畜牧兽医局

2023年1月20日

附件1

畜禽屠宰行业监管工作情况汇总表

地(州、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盖章)

 

宣传培训情况

举报线索

行政执法案件查处情况

媒体宣传(次)

发放宣传材料(份)

培训班次(次)

培训人员数量(人次)

接报数量(起)

查实数量(起)

移交农业执法部门数量(起)

立案数量(件)

涉案物品数量(吨)

货值(万元)

罚没金额(万元)

曝光案件数量(件)

捣毁私屠滥宰窝点数量(个)

注水注药案件查处数量(件)

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查处数量(件)

移送公安案件数量(件)

附件2

自治区畜禽定点屠宰场、点调查登记表

 

地州名称

县市名称

序号

屠宰场点名称

屠宰动物名称

定点屠宰证书编号

法人代表

驻场官方兽医姓名

肉品检验人员姓名

设计屠宰能力(万头只羽)

2022年实际屠宰量

屠宰机械名称

冷库面积(㎡)

冷藏运输车辆(台)

兽医室面积(㎡)

洗消设备名称

监控设备台套

是否正常经营

地州名称

县市名称

1

2

3

4

5

6

7

8

填表说明:1.驻场官方兽医姓名,只要是该屠宰场的驻场官方兽医都填,协检员要备注(协);2.肉品检验人员姓名,只填已经取得肉品品质检验证书的人员。3.屠宰机械名称,填写用于机械化屠宰畜禽的设施设备,如电麻、劈半,自动吊挂流水线等;4.洗消设备名称,填写运输车辆洗消设备、屠宰畜禽喷淋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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