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便利各类创业者登记经营,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2021年12月30日市政府印发了《中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5日起施行。随着住所(经营场所)改革的深入推进,结合工作开展实际,拟对《中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相关内容进行修订,规范相关表述。
第二十四条内容原为:托管企业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超过3个月无法联络集群企业,或发现集群企业出现其他经营异常情况时,托管企业应在本企业的门户网站公示或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登报公示经营异常的集群企业名单,并在30日内书面告知登记机关。登记机关经核查确认集群企业存在“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情形的,应当将有关集群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拟修订为:托管企业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超过3个月无法联系集群企业,或发现集群企业出现其他经营异常情况时,托管企业有义务向登记机关举报。登记机关经核查确认集群企业存在经营异常的情形的,应当将有关集群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第二十七条内容原为:新设企业可以在设立登记时同时办理“一照多址”登记,已登记成立的企业办理“一照多址”登记参照企业变更住所登记程序办理。
拟修订为:新设企业可以在设立登记时同时办理“一照多址”登记,已登记成立的企业办理“一照多址”登记按照企业备案程序办理。
现就拟修订的内容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欢迎通过邮件、来信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3日。
邮寄地址:中山市博爱六路48号
邮编:528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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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2.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