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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通知 (沪卫食品〔2023〕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1-30  来源: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有效落实国家和本市食源性疾病监测任务要求,加强“十四五”期间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监测报告机制,高质量推进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哨点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有效落实国家和本市食源性疾病监测任务要求,加强“十四五”期间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监测报告机制,高质量推进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监测工作责任

各区卫生健康委和各监测单位要充分认识食源性疾病监测的重要性,食源性疾病监测是对食源性疾病事件和食品安全隐患的早期识别和预警,是保障市民饮食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制定食源性疾病防治策略的有效依据。各区卫生健康委要高度重视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职责,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落实食源性疾病监测任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增强食源性疾病监测的报告意识,提高对食源性异常病例和事件的警惕性,扎实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

二、加强管理,规范开展监测报告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认真做好本市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加强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业务对接,有序组织本市食源性疾病监测的专业技术培训、指导和考核。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组织做好对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按要求规范及时审核、汇总、分析、上报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按时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监测结果、检验数据、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以及相关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发现有共同饮食暴露史的聚集性病例或重要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区卫生健康委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通报区市场监管局。

三、抓实任务,发挥哨点监测作用

各级医疗机构要抓好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报告工作,指定具体部门和专人负责,建立监测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肠道门诊、发热门诊(哨点诊室)、急诊、儿科门诊等重点科室要按照年度监测方案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要求落实监测任务,杜绝出现全年零报告现象。

各医疗机构对监测发现的病例要按时规范报送基本信息、症状体征、饮食暴露史、检验结果、生物样本以及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等监测内容;发现食源性疾病聚集性事件时,应按程序及时报告,并配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食源性疾病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

承担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任务的哨点医院要进一步提高监测工作主动性,强化组织管理,完善工作程序,加强医务人员监测识别能力培训,加强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切实提高病例标本采集率,保证主动监测任务的数量和质量。

四、健全机制,强化工作督导考核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强本辖区食源性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要将监测工作对食品安全事件的预警作用落到实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强化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协同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确保工作任务衔接顺畅;建立定期督导机制,加强业务指导,认真查找监测工作存在的问题,对日常工作和督导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积极研究、跟踪督办、整改落实;建立监测情况通报机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是本市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已纳入本市年度工作考核,我委将定期通报有关监测任务完成情况。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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