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市园林绿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对2007年12月25日《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调整北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通知》(京绿保发〔2007〕7号)和2012年3月12日《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公布地方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通告》(京农发〔2012〕53号)进行全面修订。经科学论证,形成《北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现将《名录》予以公布。
《名录》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调整北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通知》和《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公布地方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通告》同时废止。
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合法开展人工繁育经营活动,因《名录》调整依法需要变更、申办有关管理证件、变更申请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于2023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请,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可依法继续从事相关活动。
特此公告。
附件: 北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