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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强化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通告 (黑农厅联规〔2022〕11 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1-05  来源: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 年修订)《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完善食用农产品追溯管理,推进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对黑龙江省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事宜通告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 年修订)《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完善食用农产品追溯管理,推进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对黑龙江省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事宜通告如下: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主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鼓励依托农产品文件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开具电子版合格证,开具纸质版的要真实规范填写备查,做到“应开尽开、带证上市”。

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

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可溯源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四、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入场销售者和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购货凭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合格证明,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合格证明的不得销售。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的参照本通告执行。

五、2016 年 5 月原农业部已废止《关于印发〈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农办市〔2008〕23 号)。2022年 8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明确不得要求村委会出具缺乏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等依据的证明事项。各地村委会和所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不再开具农产品产地证明。

六、坚持“谁主管(监管)、谁负责”,加大对食用农产品开证、查证检查力度。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生产者及时准确录入主体、产品及有关生产信息,真实、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依法对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情况进行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市场经营主体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发现虚假开具合格证、承诺与抽检结果不符、拒不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

本通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附件:承诺达标合格证样式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12 月 30 日

附件

承诺达标合格证样式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 年修订)《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完善食用农产品追溯管理,推进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对黑龙江省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事宜通告如下: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主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鼓励依托农产品文件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开具电子版合格证,开具纸质版的要真实规范填写备查,做到“应开尽开、带证上市”。

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

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可溯源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四、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入场销售者和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购货凭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合格证明,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合格证明的不得销售。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的参照本通告执行。

五、2016 年 5 月原农业部已废止《关于印发〈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农办市〔2008〕23 号)。2022年 8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明确不得要求村委会出具缺乏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等依据的证明事项。各地村委会和所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不再开具农产品产地证明。

六、坚持“谁主管(监管)、谁负责”,加大对食用农产品开证、查证检查力度。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生产者及时准确录入主体、产品及有关生产信息,真实、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依法对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情况进行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市场经营主体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发现虚假开具合格证、承诺与抽检结果不符、拒不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

本通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附件:   承诺达标合格证样式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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