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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2023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1-03  来源:海关总署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我国对自新西兰进口的四类12个税号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自2022年起已不再对第一类、第三类和第四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2023年是对第二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最后一年,该类农产品进口数量达到年度触发水平后,有关在途产品不再适用协定税率。现将2022年度第二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23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我国对自新西兰进口的四类12个税号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自2022年起已不再对第一类、第三类和第四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2023年是对第二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最后一年,该类农产品进口数量达到年度触发水平后,有关在途产品不再适用协定税率。现将2022年度第二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23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2022年度第二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23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情况表.doc

海关总署

2022年12月29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2023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2023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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