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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冀市监规〔2022〕9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2〕8 号,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修订形成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冀市监规〔2022〕9 号,以下简称《基准》),逐项明确了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权基准。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为规范全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2〕8号)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省局对《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已经12月26日省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冀市监规〔2021〕11号)同时废止。

附: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9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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