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为规范全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2〕8号)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省局对《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已经12月26日省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冀市监规〔2021〕11号)同时废止。
附: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9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