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食品  烟台  奶粉  保健品  海产品  周黑  黑窝点  黑作坊  全聚德  小龙虾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法规 » 地方食品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引的公告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8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2-19  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
核心提示:为加强对全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督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规范经营意识,保障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促进网络餐饮服务线上线下同规范、同发展,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福建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引》,现予发布。

为加强对全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督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规范经营意识,保障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促进网络餐饮服务线上线下同规范、同发展,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福建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引》,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促进网络餐饮服务线上线下同规范、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范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网络餐饮服务主体主要包括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含省外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福建省的分支、代理机构)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餐饮服务主体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 网络餐饮服务主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网络餐饮服务主体有责任和义务接受并配合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挠、干涉依法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监督抽检监测等工作。

第二章 入网交易管理

第五条 在本省注册登记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省外注册登记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本省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在本省的实际运营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向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在许可证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为网络经营,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除外。

第三章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要求,履行平台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以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食品安全管理及培训教育制度。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逐一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双方的食品安全责任;设置专门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机构,配备专职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人员不得上岗。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不得少于2年。(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二)资质审查制度。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三)信息公示制度。应当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活动页面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其公示信息变更情况报送平台的,平台应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四)监测抽查制度。定期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案件调查等监管执法活动时,可以要求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提供有关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提供,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五)投诉处理制度。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六)制止报告制度。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七)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不得非法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

(八)协助监管制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依法要求平台采取措施制止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九)其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要求,自觉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并落实以下食品安全制度:

(一)资质资格自查制度。应确保自身所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载明的经营场所与经营场所(实体门店)地址一致。未超出许可经营项目开展餐饮服务活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二)证照公示制度。应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或以电子形式公示。上传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进行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清晰可见,食品经营许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更新。(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三)原料控制制度。应建立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等原材料的进货查验台账,不采购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物质。加工制作现榨果蔬汁和食用冰等直接入口食品的用水应通过净水设施处理,或使用预包装饮用水、煮沸冷却后的生活饮用水。(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4.3.6.1)

(四)加工制作制度。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在本店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原料、半成品、成品及其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应区分明显、分开放置和使用,有效防止食品交叉污染。(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1.2)

(五)备餐操作制度。备餐场所、备餐人员个人卫生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应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对餐饮食品进行检视和包装,以防止二次污染。(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4.3.1和7.4.2)

(六)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从业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应严格遵守《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规范佩戴清洁的口罩。(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4.1.1,《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一条)

(七)设备设施维护制度。冷冻(藏)、洗手、消毒、三防等设施设备应定期维护,确保能正常使用。专间应配备温度控制设备,保证操作间温度满足食品加工需要。(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4.1.1)

(八)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加工处理区墙面应无破损、无积垢,地面应平整、无积水,不存在明显的有害生物活动迹象。餐厨废弃物不得外溢出存放容器,并及时清理。(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4.3和11.2.1)

(九)其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网络餐饮服务主体应当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落实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真实的记录,以备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鼓励网络餐饮服务主体定期向社会公示自身履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指引由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食品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食品法规
点击排行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