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推动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实,市安委会办公室在广泛征求各区、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2022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部署,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处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故结案时应当对评估工作作出部署。事故结案后10个月至1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要组织开展评估,具体工作可以由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原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评估工作组原则上由参加事故调查的部门组成,各部门的评估工作职责应当明确。
涉及追究事故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应当邀请同级检察院、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参加评估工作组,评估刑事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启动评估时,评估工作组应当书面通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可以视情况同步开展对有关处理处置、问责意见执行以及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中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估工作中发现的党员、干部、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参加,所需费用由聘请第三方机构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负担。
评估工作跨行政区域或涉及其他部门的,相关地方及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条评估工作组应当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评估工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逐项对照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工作成效;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处理建议等落实情况。
(三)对有关部门处理意见和有关公职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涉及对事故责任单位依法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评估。
第六条评估工作组开展现场评估工作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资料审查。对照事故调查报告和结案通知要求,对事故涉及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交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报告进行核查;
(二)座谈问询。了解事故涉及的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整改工作开展情况;
(三)查阅文件。对事故整改涉及的有关会议纪要、文件资料、相关文书、财务凭证、人事档案等进行核实;
(四)走访核查。赴事故发生地点、责任人员单位或羁押场所核查有关情况,赴相关地区和单位、涉事企业、同类企业实地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七条评估工作组对现场评估工作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相关政府和部门,并提出整改落实建议。
第八条现场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工作组要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评估工作过程、总体评估意见、行政处罚和处理落实情况、责任追究处理落实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等,并附问题清单、工作建议清单以及经验做法清单。评估报告起草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参加评估工作组的有关部门意见。
第九条评估工作组按程序向组织开展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的同级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条组织评估工作的政府、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原事故调查牵头部门应当依据评估报告,向有关地方和部门反馈评估情况,并以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将评估报告报送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有关地方和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经验做法,落实问题整改和工作建议,相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组织评估工作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对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发现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行政处罚、处理等未落实、落实不到位或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当向相关政府和部门交办整改工作任务并持续跟踪、督促整改;
(二)对重大问题悬而不决、重大风险隐患久拖不改,涉嫌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移交同级党委政府、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单位严肃追责问责;
(三)发现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意见不落实以及追究刑事责任工作明显滞后的,向同级党委政府、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单位、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
第十二条评估报告应当通过媒体、本级政府官方网站或相关部门官方网站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各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市级事故调查牵头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细化规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4月9日印发的《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