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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156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将油莎豆纳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建议 (国市监议〔2022〕6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1-08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核心提示:根据《粮油名词术语 粮食、油料及其加工产品》(GB/T 22515—2008),油莎豆是一种制取植物油的油料,油莎豆油是一种油脂产品。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发布《油莎豆油》(LS/T 3259—2018)行业标准,明确成品油莎豆油是指油莎豆原油经过精炼的可供食用的油脂,并对油莎豆油的分类、基本组成和主要物理参数、质量指标、食品安全要求等作出规定。油莎豆油生产许可类别可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2020年版)》,纳入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中的食用植物油类别(类别编号0201)实施许可,品种明细可纳入“其他”。

冯玉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油莎豆纳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建议》收悉,经商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油莎豆种植问题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会同相关部门对油莎豆产业开发进行了有效探索。一是推进区域化布局。制定《“十四五”种植业发展规划》(农农发〔2021〕11号),将油莎豆纳入扩大油料生产任务目标,提出“到2025年,面积稳定在20万亩左右。利用现代育种技术,选育推广高产、高出油率、易采收新品种,集成组装油莎豆绿色高效保护性种植模式,加快研发配套机械,研究防止‘杂草化’的技术路径。”二是开展规模化示范。内蒙古、吉林等地已率先开展规模种植技术示范推广,进行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集成示范,为大面积推广种植提供经验。三是加大科技支持力度。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等科研机构依托重点研发计划“大豆及其替代作物产业链科技创新项目”“主要经济作物优质高产与产业提质增效科技创新项目”等,培育了豫油莎2号等新品种,平均产量和含油率均有明显提升;研发了油莎豆榨油专用技术和装备,出油率进一步提高。四是推动产业链条延伸。2020年农业农村部指导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成立了油莎豆产业发展专业委员会,整合资源,探索开发以油莎豆为原料的食用植物油等加工产品,推动油莎豆加工转化。

二、关于油莎豆油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目录问题

根据《粮油名词术语 粮食、油料及其加工产品》(GB/T 22515—2008),油莎豆是一种制取植物油的油料,油莎豆油是一种油脂产品。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发布《油莎豆油》(LS/T 3259—2018)行业标准,明确成品油莎豆油是指油莎豆原油经过精炼的可供食用的油脂,并对油莎豆油的分类、基本组成和主要物理参数、质量指标、食品安全要求等作出规定。油莎豆油生产许可类别可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2020年版)》,纳入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中的食用植物油类别(类别编号0201)实施许可,品种明细可纳入“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应当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具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等。申请办理油莎豆油生产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规定,向属地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属地许可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申请油莎豆油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应按照地方相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油莎豆作为食品原料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据此,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并印发了《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等文件,对新食品原料的定义、范围和申报、受理、审查等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

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传统食用习惯,是指某种食品在省辖区域内有30年以上作为定型或者非定型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的历史,并且未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油莎豆如符合上述条件,可按照新食品原料申报,并按要求提交相应的安全性评估等材料。国家卫生健康委将根据申报和材料情况,依法组织做好后续审查等工作。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市场监管总局

2022 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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