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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双十一”、“双十二”期间网络促销经营活动合规提示的公告 (公告〔2022〕2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1-02  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显着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链接标识,如实公示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依法不登记主体应如实公示自我声明及实际经营信息或链接标识并及时完成更新公示责任。平台经营者应严格落实审查责任,主动落实主体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双十一”、“双十二”期间网络促销经营行为,切实维护促销活动期间网络交易市场秩序,督促网络交易经营者保持底线思维,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守法诚信经营,引导和帮助网络交易经营者树立合规意识,营造公平有序的网络竞争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近年来网络集中促销监测监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向广大网络交易经营者提出十个方面的合规要求:

一是严格落实“亮照、亮证、亮规则”。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显着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链接标识,如实公示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依法不登记主体应如实公示自我声明及实际经营信息或链接标识并及时完成更新公示责任。平台经营者应严格落实审查责任,主动落实主体责任。

二是严禁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进行违法搭售、刷单炒信、商业诋毁、仿冒混淆、虚假宣传、虚假广告、“二选一”以及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实施妨碍干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是倡导促销规则简单、明晰。网络交易经营者在促销活动期间应当明确优惠措施适用产品的品类、范围、能否叠加使用以及使用的期限等。对于开展预售活动,要明确预付款和尾款的支付时间、金额、发货时间以及双方责任。不得设置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四是规范促销活动。网络交易经营者在促销活动期间应诚实守信,确保产品和服务质量,不得先涨价再打折,借机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禁止以假劣商品为赠品进行促销;不得虚报特价揽客,实施有价无货的欺诈行为。

五是不得未经允许推送商业广告。网络交易经营者在促销活动期间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消费者提供显着、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

六是规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内容应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严格履行产品责任;依法依约积极兑现售后承诺;完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机制,注重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

七是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对于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内容转送平台内经营者,主动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公示相关信息。

八是禁止违反相关禁限售规定。禁止网络交易经营者通过网络从事非法野生动植物交易、网售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等行为;禁止电商领域借庆祝名义从事商业牟利活动,网售“特供”“专供”商品和相关“纪念章”等行为。

九是合理适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交易经营者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十是积极落实7天无理由退货的义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引导和督促平台内经营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保障。

陕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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