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推进电子证照工作进程,依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港澳流动渔船渔民管理规定(试行)》(流渔协发〔2021〕1号)等相关规定,农业农村部修订了渔业船舶证书证件样式,现予公布。渔业船舶证书证件样式共6种(见附件1),包括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国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捕捞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捕捞许可证(外国渔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捕捞许可证(公海)。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渔业船舶办理相关证书证件时应采用新样式,尚在有效期内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继续有效。2020年发布的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4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渔业船舶证书证件样式
2.渔业船舶证书证件样式修订说明
农业农村部
2022年9月28日
附件:
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6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