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市、县两级要对照《福建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认真梳理认领本地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抓紧编制并公布本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督促指导。权责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
二、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坚决防止行政许可“明减暗增”。各级审改牵头机构要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会同事项主管部门及时纠正变相许可行为。
三、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逐项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监管部门,明确监管重点环节,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要按照改革方案确定监管职责,加强协同配合。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开展“审管联动”,建立省网上办事大厅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的数据互联互通,对调整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健全管理机制,严格审查把关,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坚决杜绝一放了之、只批不管等问题。
四、及时做好清单动态调整。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动态调整的,由省级审改牵头机构负责牵头衔接,及时做好相应调整。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新设、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变更行政许可主管部门、实施机关,以及改变设定依据等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研究论证,并在起草说明中专门作出说明;司法行政部门在草案审查阶段,应当征求同级审改牵头机构意见。行政许可正式实施前,有关部门应当提出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申请,省级审改牵头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调整公布,实施机关做好实施前准备。
附件:福建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