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见附件)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合法开展人工繁育经营活动,因名录调整依法需要变更、申办有关管理证件、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于2022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可依法继续从事相关活动。
特此公告。
附件:广西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2年9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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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农业农厅公告2022年第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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