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依法办理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进一步规范行使海关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在海关行政处罚工作中得到准确、有效地执行,海关总署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征求意见稿)》。为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的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 > 信息公开 > 征求意见”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cbw0506@customs.gov.cn。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缉私局,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31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1 海关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一).doc
附件2 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一).doc
附件3 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基准(一).doc
起草说明.docx
海关总署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