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法律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并于2022年9月30日前反馈。
1.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nxscjgtfg@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信函方式请邮寄至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06号,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政策法规处715室,邮编:750002,信封请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3.传真:0951-5672004。
联系电话:0951-5672145
附件.doc
1.《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
2.《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