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食品  烟台  奶粉  海产品  保健品  周黑  黑窝点  黑作坊  全聚德  小龙虾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法规 » 地方食品法规 » 正文

上海海关关于进一步重申危险品舱单电子数据传输要求的通告 (2022年 第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9-01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核心提示:为筑牢国门安全防线,消除危险品聚集存储的安全隐患,提升口岸运转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35号、第240号修正)及相关公告规定,现就危险品舱单电子数据的传输要求重申如下。

为筑牢国门安全防线,消除危险品聚集存储的安全隐患,提升口岸运转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35号、第240号修正)及相关公告规定,现就危险品舱单电子数据的传输要求重申如下:

一、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简称: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传输进口货物舱单电子数据:

(一)进境集装箱船舶,在货物开始装船的24小时以前;经境外港口转运的集装箱货物,在最后一个境外转运港装船的24小时以前。

(二)进境非集装箱船舶,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航程24小时以内的,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前。

(三)进境航空器航程4小时以下的,航空器起飞前;航程超过4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

二、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舱单数据项填制规范要求填报,保证数据真实、准确、有效。舱单传输人应当准确填报收货人名称、地址、联系号码、危险品编号、危险品联系人姓名及联系号码等舱单数据信息。收货人地址应为境内具体地址,联系号码应为境内电话(手机)号码。

三、未按规定填报、传输舱单电子数据的,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上海海关

2022年8月5日

 
 
[ 食品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食品法规
点击排行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