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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市监办发〔2022〕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8-26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飞行检查应当重点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符合原许可条件,原辅材料进货验收、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等制度落实情况,以及抽检不合格、自查食品安全问题整改情况等。

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

《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22年8月12日

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开展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随机监督检查、异地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市、区)级(以下简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年度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的常规性检查。

第五条 飞行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以及问题线索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体系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防控为导向,对特殊食品、高风险大宗食品生产企业和大型食品经营企业等的质量管理体系执行情况依法开展的系统性监督检查。

第七条 随机监督检查是指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加强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监督、指导、考核,或者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以及问题线索等,对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实施的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或者体系检查。

第八条 异地监督检查是指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加强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工作交流,或者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以及问题线索等,组织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异地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或者体系检查。

第九条 日常监督检查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由省、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体系检查由省、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随机监督检查和异地监督检查由省、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开展飞行检查:

(一)产品风险隐患较大的;

(二)列入国家和省级重点整治范围的;

(三)监督抽检多次出现不合格的;

(四)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线索的;

(五)曾经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有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记录以及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为重大活动提供食品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飞行检查的。

飞行检查应当重点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符合原许可条件,原辅材料进货验收、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等制度落实情况,以及抽检不合格、自查食品安全问题整改情况等。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体系检查。

鼓励和支持各地在监督检查中探索运用视频监控、在线监测等方式丰富检查手段,提升智慧监管水平。

鼓励和支持各地选择有相关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及其专业化、职业化的技术人员辅助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制定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对象、检查频次及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飞行检查、体系检查、随机监督检查、异地监督检查,应当制定年度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比例及责任单位,也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开展飞行检查、体系检查、随机监督检查、异地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县级负责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生产企业取得许可后3个月内、食品小作坊取得登记后1个月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者取得备案后1个月内、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许可(备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其开展一次日常监督检查。对许可(备案)、登记时已进行现场核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应当重点检查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整改完成。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监督检查人员参加。检查人员较多的,可以组成检查组,并明确分工。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制定全省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在全省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基础上,可以结合实际细化,制定体系检查要点表。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随机监督检查、异地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依据监督检查要点表,如实记录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结果处理等。

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存在违法行为,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监管信息系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在检查的同时可以上传现场拍摄的反映检查现场实际情况的照片,所有上传照片应当真实、清晰。生产经营者资质信息等已通过信息系统共享获取的,免于拍照上传,处于长期停产状态的可以仅拍摄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场所概况。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将检查结果信息等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负责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审核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不符合项整改报告,重点是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实。

第二十条 对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开展监督检查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三个月内不再重复检查已检查的项目,但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违法或者存在明显食品安全隐患等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划分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事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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