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
现将《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2022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2年2月1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2022年修订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落实《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结合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数字化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随机抽查事项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查主体)根据《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抽查事项清单”,详见附件),结合年度工作要求,确定具体抽查事项,并将本部门具体抽查事项目录及相关计划按要求上传,统筹做好双随机监管工作。
二、合理抽取检查对象
对于抽查比例高的事项,应当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事项原则上抽查比例不超过上限。重点事项抽查比例不设上限,同一抽查对象同一年度内至少覆盖1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同一年度内对信用风险低、信用水平高的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不同事项抽到相同检查对象,要统筹安排合并检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的程序。监管对象或监管事项,能够实现非现场智能监管的,视为开展实时相关环节随机抽查。全环节智能监管的,可免人工随机抽查;部分环节智能监管的,可适当降低人工随机抽查比例。开展非现场智能监管的同时,可结合实际,必要时采取人工专项检查补充监管。
三、匹配必要的检查人员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依托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在抽查事项清单下随机抽取符合条件的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进行匹配。检查人员应熟知监管和执法的具体标准要求。在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辅助生殖技术监督检查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监督检查中,要求至少配备1名执法人员和1名相关专业人员共同实施“双随机”抽查,相关专业人员要建专库,人员名单由省级部门主管处室审核后提供,并可根据抽查工作实际适当调整。鼓励各地在卫生健康监管更多领域中推进技术支撑专业力量和行政执法“一起跑”。部门间联合检查按照省级部门年度联合抽查计划执行。
四、做好检查准备
确定随机抽查任务后,检查人员应按照卫生健康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相关要求,了解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做好具体检查项目和程序的梳理确认,做好检查文书资料和检查用仪器设备的准备,实现双随机抽查全程可追溯化管理。
五、依法实施检查
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检查,检查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相关专业人员出示工作证明,检查过程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执法人员检查时统一使用“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实时录入,提高检查质量和效率。检查中涉及专业领域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在行政履职过程中,注重服务与检查并重,推动普法与执法并举,善用非强制性手段指导检查对象落实相关主体责任。
六、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构成违法的,提出监督意见。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违法行为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按《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的通知》规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对落实整改情况做好复查;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同一主体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原则上合并一案处理。违法行为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及时按规定移送;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抽查结果共享应用
建立政府各部门间、部门内问题线索抄告、通报、交办机制,做好处罚结果的通报。部门内部主管处(科)室要根据共享信息加强行业监管,把处罚信息作为检查对象分级分类监管、评优评先、资源配置、定期校验、绩效考核等重要依据。除依法不应公开的情形外,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并纳入检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作为信用监管的重要基础信息。
八、推动信用监管
综合运用各类涉企信息,对企业信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精准监管。将企业信用监管结果信息作为开展双随机抽查的重要依据,针对不同信用风险、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对自愿安装信息化设备接受实时远程监管的、主动上报企业活动情况的、无投诉举报记录的、连续抽查无不良情况的被监管主体,给予一定期限内“免检”的激励,鼓励市场主体主动进入智能监管体系,提高守法的自觉性,提高自制能力,主动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从严查处并列入正常抽查范围;对一年内非同一事项被投诉举报3次及以上并经查核基本属实的、被列入异常名录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况的、经批评警告仍不改正的被监管主体,不再适用抽查,从抽查清单中移入失信企业名单库,定期进行重点检查。
本工作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办〔2019〕15号)自发文之日起废止。
附件: 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