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健全我市环境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对《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修订形成《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就《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22年9月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或建议:
一、本征求意见栏目下方直接填写反馈我局。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zwgc@meeb.sz.gov.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7号土地房产交易大厦720室张小姐收,邮政编码:518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 附件1: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关于《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