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 2022〕 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 2022〕 7号)要求,为推行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结合我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全省商务系统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本清单自 2022年 9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
附件: 全省商务系统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