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落实《浙江省粮食安全和推进农业现代化领导小组粮食安全办公室关于印发<被污染粮食治理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的函》(浙粮安办〔2022〕22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粮食产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粮食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压实粮食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粮食产品生产企业采购政策性粮食、商品粮等进行生产加工,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对采购粮食进行抽检,加强对生产条件、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关键环节管控,确保生产加工的粮食产品质量安全。对重金属超标等被污染或其他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粮食,不得生产加工。副食品批发市场、超市和餐饮单位等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信息记录和自查巡查等食品安全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消除粮食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采购粮食产品时,食品经营者要认真查验粮食产品可溯源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无法提供可溯源凭证的或者不合格的,不得采购和经营。
二、依法落实粮食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以粮食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副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等为重点单位和场所,强化对其粮食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加工、经营的政策性粮食、商品粮是否具有可溯源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是否有被污染粮食、超标粮食等流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口粮市场、是否进行抽检和不合格粮食产品是否处置到位等情况,推动检管结合、检打结合,有效防控粮食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三、加强粮食产品监督抽检。加大对重点单位和场所的粮食产品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力度,及时发现和防范粮食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对检出重金属超标等被污染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产品,依法做好核查处置和闭环管理,并及时通知粮食物资部门,切实保障粮食产品质量安全。
四、构建粮食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强化“浙食链”系统迭代升级,加快“浙食链”系统在超市、农贸市场等市场经营者的推广应用,做好粮食产品经营者主体信息登记上链,指导市场经营者录入粮食产品进货报备和交易信息,构建粮食产品质量安全数字化追溯体系。探索开展数字化监管,精准发现粮食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推动粮食产品监管数字化转型,提高粮食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
五、推进粮食产品市场规范化发展。针对粮食产品市场销售主渠道,修订完善副食品批发市场、大中型商超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组织审评专家对其食品安全体系建设和落实情况进行技术评审,推进粮食产品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配合农业农村、粮食物资、发改、商务等部门共同做好保供稳价工作,利用提醒、告诫、行业自律等方式,督促粮食产品市场经营者自觉规范价格行为,鼓励市场经营者主动开展价格承诺,自觉维护粮食产品市场价格稳定。坚决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粮食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保障我省粮食产品市场价格运行平稳有序。围绕农业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及农产品品牌战略部署,落实《浙江省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和保护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做好粮食地理标志培育帮扶、监管保护和提升推广工作,推动粮食商标品牌发展。
六、健全粮食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合作机制。加强与农业农村、粮食物资、公安机关等部门沟通协调,健全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会商等机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粮食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农业农村、粮食物资等相关部门的,要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对涉嫌犯罪的,要加强粮食产品经营主体违法证据固定、完善和向公安机关移送,实现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无缝衔接,严厉打击粮食产品违法违规行为。
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及时报送粮食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监管执法典型案例等有关信息,并于2022年11月30日前将年度工作总结和粮食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统计表报送省局食品流通处。各地要高度重视信息发布规范化,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报批同意后方可发布粮食质量安全等相关信息,避免出现舆情事件。联系人:许嘉颖,联系方式:18958167166。
附件: 粮食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统计表.xls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