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商务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外贸发展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8号)相关工作部署,优化我省公共海外仓布局,提升海外仓企业服务能力,我厅制定了《安徽省省级公共海外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实施。
安徽省商务厅
2022年6月21日
安徽省省级公共海外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外贸发展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8号)要求,优化我省公共海外仓布局,提升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外仓是指建立在海外的仓储设施,即国内企业通过大宗运输的方式将商品运往目标市场国家,在当地建立仓库、储存商品,再根据当地的销售订单,第一时间作出响应,及时从当地仓库直接进行分拣、包装和配送。公共海外仓注重公共性特点,除企业自用外,还为国内其他外贸经营主体提供通关、仓储分销、展示等境外综合营销服务。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三条 申报安徽省省级公共海外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共海外仓建设或运营主体在安徽省内依法注册1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所申报公共海外仓的投资方、独立运营方或参与运营方。
(二)公共海外仓在境外通过自建或租赁方式建立,RCEP成员国、“一带一路”等重点市场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其余不低于2000平方米。
(三)公共海外仓已落地实施并运营6个月以上,服务5家以上(含5家)在安徽省注册的跨境电商或外贸企业;
(四)公共海外仓除具备入库分拣及存储、本地配送等基础服务功能外,还能在通关物流、入库质检、展示、售后维修、退换货管理、信息化数据服务、营销推广、金融等方面为跨境电商或外贸企业提供至少2项服务;
(五)公共海外仓运营团队专业化服务水平高,熟悉了解目的国相关政策法规及要求,拥有自主研发或使用第三方开发的具备仓内货物状态实时监控等功能的信息化仓储管理系统;
(六)公共海外仓建设或运营主体最近三年内遵守法律法规,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发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四条 安徽省公共海外仓申报企业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安徽省公共海外仓申请表;
(二)公共海外仓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海外仓基本情况、服务企业情况、建设运营资金投入情况、发展规划等(2000字以内);
(三)海外仓建设或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海外仓权属证明材料,包括以下一项多或多项:自建或合建海外仓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或境外使领馆商务经商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入股或合作协议、投资证明,租赁海外仓的仓库购买或租赁合同及相关付款凭证等;
(五)与所服务安徽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协议)复印件(可将相关敏感信息删除或处理并予以简要说明)及联系人、联系电话;
(六)公共海外仓建设或运营主体与物流、通关、报税、营销、法务等合作方(一项或多项)合作协议或备案资料;
(七)自主研发或使用第三方开发的信息化仓储管理系统界面截图;
(八)公共海外仓地图定位截图,平面图或实景照片,并提供一段视频,内容包括海外仓的基本环境、工作人员实操情况、仓内货物情况等,时长不超过2分钟;
(九)海外仓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第五条 认定省级公共海外仓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市商务局递交申报材料,每家企业申报的公共海外仓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其相关联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二)初审。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推荐名单及材料正式行文上报省商务厅。
(三)复审。省商务厅引入第三方评审机构对各市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并提出评审意见,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合肥海关根据第三方评审机构的意见开展联合会审,择优认定。
(四)公示及发布。省商务厅通过厅官方网站公示入选名单。公示期满后,正式发布认定名单。
第六条 省商务厅对新认定的省级公共海外仓予以授牌。
第三章 管理
第七条 省商务厅负责牵头开展省级公共海外仓认定、培育、政策制定及实施、相关业务培训及经验宣传等工作,在海外仓信息化管理、功能延伸拓展等方面予以指导。
第八条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省级公共海外仓建设运营主体进行具体业务指导与协调,要积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公共海外仓建设发展,支持公共海外仓接入国内外电商平台及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完善支持公共海外仓发展配套政策。
第九条 各省级公共海外仓建设运营主体要积极采取措施提升数字化、智能化管理水平,整合国内外资源,完善物流体系,向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延伸服务。
第十条 省商务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合肥海关对省级公共海外仓发展情况每2年进行阶段性综合评估,对连续2次评估不合格的,将取消“省级公共海外仓”称号,其建设运营主体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级公共海外仓。
第十一条 已认定的省级公共海外仓建设运营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及时将情况报告省商务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