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能源局、消防救援支队: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推行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吹哨人”制度,对企业员工吹响安全生产举报哨声给予重奖激励和严格保护,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吹哨人”制度的重要性
“吹哨人”是企业内部举报人,“吹哨人”举报具有举报信息详实准确、专业性强、可信度高等特点,“吹哨人”制度能够有效解决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执法不精准和事故隐患难发现等问题。在我省推行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吹哨人”制度,对于有效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率,精准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坚决防范遏制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八抓20项”安全生产创新举措工作要求,强力推进“吹哨人”制度建设,引导全社会形成安全生产共抓共治、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实施“吹哨人”举报重奖激励制度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吹哨人”举报重奖激励制度。“吹哨人”举报相比社会公众举报具有更容易遭受打击报复、举报压力风险更大等特点,实施重奖激励制度是鼓励和促进“吹哨人”举报制度落地生根、扎实推进的坚强有力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有奖举报财政保障职责,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履行“吹哨人”举报奖励职责,做到应奖尽奖、依法重奖、依规快奖。严格执行《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鼓励企业一线员工积极举报身边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吹哨人”(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举报其所在企业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要督促有关企业建立有奖举报公告牌制度,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各级各部门举报联系方式及重奖激励政策;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驻点监督、执法检查等活动时,要提前或当场向企业员工告知有奖举报受理渠道、重奖激励政策等事项。
三、执行“吹哨人”信息最严格保护制度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吹哨人”信息的最严格保护制度,明确在“吹哨人”举报接办、核查、奖励等各个环节的保护要求,建立“吹哨人”信息知悉全过程留痕和泄露可追溯工作机制,从严从实从细抓好保密责任和措施的落实。
(一)接办最严格保护。在接收、受理、转办的三个环节,对掌握的“吹哨人”信息要严格限定在最小知悉范围内,严禁擅自扩大知悉人员范围。1.接收人员在履行材料收发运转或应急值班值守职责时,首次获取“吹哨人”举报信息后,不得允许与岗位职责无关人员及其他第三方接触知悉“吹哨人”信息。2.受理人员在履行举报案件立案工作职责时,应为单人掌握“吹哨人”个案信息。通过互联网渠道直接受理的“吹哨人”信息,要采取符合保密要求的技术安全防护措施。3.转办人员在履行交办下级单位核查案件或对重大复杂案件提请上级单位核查案件职责时,要对原件予以封存并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