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降低危化项目安全风险、提升化工园区安全能力,推动化工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严格危化企业准入措施(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5月12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厅。
电子邮件:nmjxwtzghc@126.com。
联系电话:0471-4826462。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严格危化企业准入措施(征求意见稿)》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严格危化企业准入措施(征求意见稿)
一、完善政策规划
(一)编制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从严从紧、科学有序引导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责任单位:设有化工园区的盟市)
(二)制定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责任单位: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三)落实《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内发改环资字〔2021〕209号),严控合成氨、甲醇、乙二醇、烧碱、磷铵、黄磷等危险化学品新增产能。(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盟市)
二、严格项目布局
(四)落实《进一步规范化工行业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内工信原工字〔2019〕269号),“三区三线”内不得核准、备案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各盟市)
(五)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必须进入自治区已经认定的化工园区。(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六)自治区境内黄河、永定河、滦河、西辽河、嫩江、额尔古纳河等主要河流的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内严禁新增化工园区(包括化工园区调整)。(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管理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
三、加强风险评估
(七)建立健全产业转移审查机制,加强新建化工项目的前置评估分析,将高风险、工艺设备落后、不符合产业政策、投资人有安全生产劣迹的纳入负面清单。(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盟市)
(八)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必须完成反应安全风险评估,严格禁止反应工艺危险度5级和光气及光气化工艺项目建设,限制工艺危险度4级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各盟市)
(九)对现有化工园区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科学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未按规定进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或评估不达标的化工园区,不得新(改、扩)建化工项目,严禁在安全容量超控的园区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不得与化工企业混建在同一园区内。(责任单位: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各盟市)
四、严格项目审查
(十)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履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严禁未批先建。禁止建设达不到全标准的落后生产工艺、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工艺设计、搬迁使用旧设备的新(改、扩)建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各盟市)
(十一)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必须符合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相关要求,必须与居民区或城市规划的居住用地保持足够的缓冲距离。要执行或参照执行特别排放限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严控制特征污染物的逸散与排放,生产废水严禁直接外排,产生的生化污泥或盐泥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理,蒸发塘、晾晒池、氧化塘、暂存池等要按照危险废物填埋场标准进行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各盟市)
(十二)严禁国内已淘汰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入区,禁止新、改、扩建及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工艺、技术、设备产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各盟市)
(十三)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装置必须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必须实现网络化、智能化、数字化控制。(责任单位: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各盟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