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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闽市监规〔2022〕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制定《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2年版)》(包括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清单》时,对应的违法行为需同时满足列明的适用条件。《清单》所称“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指初次被发现《清单》中所列单一序号内的违法行为。“初次”的认定方式:通过查询监管执法检查记录台账、执法办案计算机信息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行政处罚公示平台等方式,确定当事人此前未发生过清单所列单项违法行为的,即可认定为“初次”。

当事人有《清单》所列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于行政强制事项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甚至加重处罚情节的,或者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一年内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清单》。

二、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适用《清单》同时,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告知承诺等措施,着力督促市场主体加强自律意识,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有关执法办案计算机信息系统,同时依法做好书式材料立卷归档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监管执法时,应当适用本《清单》,对符合条件不予适用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清单》,结合实际编制本地适用的清单。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场监管总局、省政府、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清单》有效期五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省局制定的不予处罚清单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

附件:   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2年版).xls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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