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7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形成珍惜食物、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和餐饮习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及其宣传教育、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反餐饮浪费坚持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社会共治、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反餐饮浪费工作的领导,确定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组织对餐饮浪费情况进行监测、调查、分析和评估,加强监督管理,推进反餐饮浪费工作。
第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管理,在餐饮业推广普及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服务规范,督促餐饮行业商会、协会制定和落实反餐饮浪费行业标准、自律公约,协调指导餐饮业开展反餐饮浪费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经营者反餐饮浪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日常检查机制,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反餐饮浪费措施。
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反餐饮浪费的行业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反餐饮浪费相关工作。
第六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反餐饮浪费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将反餐饮浪费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考评内容。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开展有针对性的反餐饮浪费宣传教育和志愿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反餐饮浪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做好反餐饮浪费工作。
餐饮行业商会、协会应当依法履行反餐饮浪费的责任,通过依法制定、实施反餐饮浪费相关的团体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引导会员自觉开展反餐饮浪费活动,对有浪费行为的会员采取必要的自律措施。开展反餐饮浪费的行业培训和指导,将反餐饮浪费纳入行业先进评选指标体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引导消费者形成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习惯。
商业综合体、特色餐饮街区等餐饮聚集区域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餐饮浪费工作,采取措施促进区域内餐饮服务经营者转变经营理念、改进服务方式,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节约用餐,预防和减少浪费行为。
第八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应当严格执行相关公务活动的用餐管理规定,遵守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用餐标准和要求,杜绝公务活动用餐浪费,引领社会文明节约用餐风尚。
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带头倡导健康文明节俭的理念和餐饮消费方式,在反餐饮浪费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九条 每年八月第一周为本市反餐饮浪费宣传周。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商务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反餐饮浪费的主题宣传活动,并将反餐饮浪费纳入世界粮食日、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等活动的内容,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反餐饮浪费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宣传反餐饮浪费的经验和先进典型,曝光餐饮浪费行为。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学生、幼儿思想品德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相关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其勤俭节约的思想意识和行为习惯。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推进反餐饮浪费工作,将信息技术、物联网、人工智能和现代餐饮管理相结合,推进智慧食堂、智慧餐厅建设,提高节约用餐管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制度,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服务规范,遵守下列规定 :
(一)建立健全精细化的食材采购、储存、加工等管理制度,按需采购,合理加工;
(二)加强职业人员服务培训,将节约餐饮、反对浪费纳入培训内容;
(三)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四)明示餐品分量和价格,根据消费者需求可以提供小份、小量组合等不同规格、不同分量符合节约要求的餐品,用餐结束后提醒消费者打包剩余饭菜,提供绿色环保打包服务;
(五)明示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六)提供团体用餐服务的,应当按照用餐人数合理配置餐品,安排用餐流程和餐台数量;
(七)提供自助餐服务的,应当建立备餐评估、供餐巡查等制度,根据用餐人数合理布置餐台,配备不同规格的餐饮用具,引导消费者少量、多次取餐;
(八)提供网络餐饮平台服务的,应当以显着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通过网络餐饮平台提供餐饮外卖服务的,应当在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餐品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
(九)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积分、打折、优惠等方式引导消费者文明节约用餐。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餐饮企业发展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等经营模式,减少原材料浪费。
第十三条 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制定、实施反餐饮浪费措施。科学评估用餐需求,按照用餐人数采购食材、加工制作、配餐。在明显位置张贴宣传标语或者宣传画,摆放提示牌,提醒适量取餐。安排人员负责食堂巡视检查,对浪费行为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食堂应当对学生和幼儿的性别、年龄、体质等情况进行评估,提供安全、卫生、符合营养需要和口味需求的餐品,减少因个体差异导致的餐饮浪费;建立供用餐沟通机制,制定种类多样,数量适宜、搭配科学、营养均衡的食谱并提前公布。
学校、幼儿园选择校外供餐的,应当择优选择能够提供营养均衡、搭配合理、规格多样餐品的供餐单位,提高供餐质量。
第十五条 家庭应当根据生活实际需求,合理采购食材,采用适当方法加工、储藏,减少食材食品浪费。
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应当培养勤俭节约、健康饮食的良好习惯。
第十六条婚丧嫁娶、朋友和家庭聚会、商务活动等需要用餐的,组织者和参加者应当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搞攀比等陋习,节俭办理,适度备餐、点餐,文明、健康用餐。
第十七条个人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绿色、节俭的消费理念,外出就餐时合理点餐,减少食品浪费和餐饮垃圾,践行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提醒、劝导,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公务活动用餐管理规定,在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活动中造成餐饮浪费的,依法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有食堂的单位未制定或者未实施防止餐饮浪费措施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的,由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决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