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属于特殊食品,须经依法审查后方可发布广告。为进一步优化服务,提升服务效能,从源头上治理虚假违法广告,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发布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相关法律法规和申办指引。
申办指引
(一)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二)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广告主应当对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着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着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着标明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应按照广告申请类别标注为“粤食健广审(视/声/文)第XXXXXXXXXX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应按照广告申请类别标注为“粤特食广审(视/声/文)第XXXXXXXXXX号”。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注册证书和产品标签、说明书为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涉及产品名称、配方、营养学特征、适用人群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产品标签、说明书范围。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着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应当显着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
(四)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2.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3.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4.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5.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6.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7.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
(五)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持有人及其授权同意的生产、经营企业为广告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申请。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申请应当依法向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代理人所在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六)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应当依法提交《广告审查表》、与发布内容一致的广告样件,以及下列合法有效的材料: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相关材料,或者合法有效的登记文件;
2.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以及生产许可文件;
3.广告中涉及的知识产权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经授权同意作为申请人的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提交合法的授权文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相关材料。
(七)申请人可以到广告审查机关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政务平台提交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申请。
广告审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广告审查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继续发布审查批准的广告,并应当主动申请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1.主体资格证照被吊销、撤销、注销的;
2.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被撤销、注销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广告审查机关发现申请人有前款情形的,应当依法注销其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九)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
(十一)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只宣传产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不再对其内容进行审查。
(十二)本办法涉及的文书格式范本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十三)广告审查填报须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按要求填写内容,制作完成后导出,打印、加盖申请人或代理人公章。视频广告分镜头脚本形式需按范本规定的格式制作,声音、文字广告无指定范本格式,可自行创意。提供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广告样稿电子文件;文件大小<10M,内容清晰可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