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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 (湘市监注〔2022〕5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5-05  来源: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湘市监发〔2022〕1 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湘市监发〔2022〕1 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申报以下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一)市场主体名称;(二)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三)房屋权属情况;(四)房屋性质;(五)使用期限。

申请人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一般应当按县(市/区)、街道(路、乡、镇)、小区(村)、门牌、房号申报,做到规范、明确。无门牌号的,应当注明参照物名称(或对住所所处的具体位置进行必要的文字描述)。

二、对《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证明材料,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外,申请人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告知承诺书》后,免于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撤回告知承诺的,应当在登记机关作出登记决定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告知承诺撤回申请书》。撤回后可以按照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方式办理。

三、申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向登记机关提交《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修正)》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四、企业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县市区的,可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也可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对住所(经营场所)有特殊规定的,应当进行分支机构登记。企业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经营场所备案登记包括设立备案登记和撤销备案登记。企业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登记的,应当根据企业类型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印章的《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属于经营场所设立备案的,还应当提交经营场所证明材料。经营场所证明符合告知承诺制要求的,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企业经营场所备案涉及修改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章程(合伙协议)或章程(合伙协议)的修正案。

企业跨县市区行政管辖区变更住所,原备案的经营场所继续保留的,应当作分支机构办理登记;不再保留的,应当办理撤销经营场所备案。

企业提交的经营场所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登记机关核发《企业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登记机关核发《企业经营场所不予备案通知书》。

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企业经营场所备案信息录入企业登记业务系统。

五、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各级登记机关要认真执行“一址多照”的登记条件,并根据市场主体申报的经营范围,核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另有规定。

六、探索开展集群注册应当立足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以本地各类园区内的电子商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为重点,以解决园区住所(经营场所)资源不足、促进园区特定产业集聚发展为导向,稳妥审慎开展。探索开展集群注册的,登记机关要制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明确实施范围、适用对象、登记程序和监管措施,压实商务秘书公司、托管企业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监管,有效防范监管风险。

七、属于《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为自有房产但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应当提交《自有房产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

八、各级登记机关要切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联动,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强化住所(经营场所)监管。对投诉、举报、抽查中发现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不符、承诺不实或者提供虚假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的,要依法终止办理登记、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九、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4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各地登记机关在贯彻落实《规定》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联 系 人:罗丽秋

联系电话:0731-85693101、13687374870

邮 箱:hngszcfj@126.com

附件:1.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告知承诺书

2.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告知承诺撤回申请书

3.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

4.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

5.企业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

6.企业经营场所不予备案通知书

7.自有房产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4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 登记条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湘市监注〔202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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