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25日
郑州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保障森林资源与国土生态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厅文〔2021〕25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郑政〔2021〕5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发生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预防、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等。主要包括两类:
(1)本市发生的暴发性或危险性森林病、虫、鼠(兔)害、有害植物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2)国外、省外传入我市的能够对森林资源构成严重或者毁灭性灾害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灾害。
1.4 工作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
(2)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
(3)坚持快速反应,紧急处置的原则。
(4)坚持统一领导,部门协作的原则。
(5)坚持依法防治,分级联动的原则。
2 应急机构体系及职责
2.1 市应急防治指挥部
根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需要,成立郑州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在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领导、指导、协调下,承担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按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和终止相应应急响应,并组织应急处置。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市长(执行副总林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林业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林业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郑州警备区、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园林局、市气象局、郑州黄河河务局、郑州海关、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组。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市林业局局长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林业局、城管局、园林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有关处室和二级机构负责同志为成员。专家组由河南农业大学、河南林业职业学院、河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等单位的森防专家和郑州市相关单位的技术人员组成。
市指挥部根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需要,可对成员单位作适当调整。
指挥部职责:
(1)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研究解决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向市总林长汇报。
(2)负责组织、协调市级以下各级林长、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监测控制和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情。
(3)负责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纳入防灾减灾体系和林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物资采购和调拨。
(4)负责协调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立临时检疫检查站,实施检疫封锁。
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承担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2)负责制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提出应急处置措施。
(3)发布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
(4)协调、督促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及时调配应急处置所需的资金和物资。
(6)督导受灾开发区、区县(市)做好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7)负责灾害信息收集、报送和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8)负责向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省林业局报告灾害信息及应急处置情况并通报毗邻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9)24小时值守电话:0371—67182778,67182839。
(10)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郑州警备区:根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需要,负责协调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空域准飞事宜。
市委宣传部: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协调做好网络舆情监测、管控,指导做好网络舆论引导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市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上级资金、计划的申报工作。
市公安局:协助设立临时检疫检查站,积极落实疫情封锁,维持灾害现场治安,保障秩序;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检疫检查、查处违规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所需资金的安排及使用监督等工作。
市交通局: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防治药剂、器械、油料等物资运输保障;提供救援所需道路交通信息资料;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内林木灾害防控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城市建成区城市绿化植物有害生物灾情的调查灾害防控部署及防控指导管理工作。
市农委:负责农林共发性有害生物疫情的协同监管及其灾害的联合防治工作;负责系统内有关单位所属林木有害生物灾害处置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市水利局直属水管单位管理范围内所属林木有害生物灾害处置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预警工作;制订应急工作制度、技术规范、工作程序;负责检疫检验、防治督查、技术培训;负责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提出应急经费使用建议。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配合市委宣传部组织各级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开展防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工作;及时播发预警信息、灾情通告、应急处置动态。
市应急局:参与灾情核查、损失评估等灾害救助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协助提供从事木材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相关注册登记信息。
市园林局:负责组织、指导城市建成区城市绿化植物有害生物灾情的调查及防控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监测预报和航空器施药提供相关气象信息。
郑州黄河河务局:负责管理范围内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
郑州海关:负责做好出入境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和其它应检物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情的传入传出。
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所属林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应急防控工作,对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
郑州供电公司:加强对林业生物灾害疫情的宣传、教育工作,要求本系统内各企业不生产、使用未经检疫和除害处理的松木电缆盘及松木包装材料;系统内调入物资设备禁止使用疫木作包装、铺垫和辅助材料,严格执行检疫申报、检疫、复检规定;配合林业部门开展检疫检查及查处违规调入疫木及其制品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
2.4 开发区、区县(市)应急指挥机构
各开发区、区县(市)成立相应的应急防治指挥机构,开发区、区县(市)主要负责人(总林长)或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并协调解决经费保障、物资采购等重大事项。
2.5 专家组
专家组负责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情进行评估和分析,提供应急处置方案技术支持,指导灾情处置等工作。
2.6 社会化防治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政策引导、部门组织、市场机制运用等途径,扶持和发展多形式、多层次、跨行业的社会化防治组织。鼓励林木经营者、林权所有者建立防治互助联合体,支持开展专业化统防统治和区域化防治,引导实施无公害防治。
加强社会化防治组织及从业人员的管理与培训,支持防治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发展,充分发挥其技术咨询、信息服务、行业自律作用。
3 预防控制
3.1 预防区划分
根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特点以及生态保护需要,全市划定重点预防区和一般预防区。国家级的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公布为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重点预防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制定预防方案和应急预案,采取严格保护措施,预防灾情发生。重点预防区以外区域为一般预防区,一般预防区要加强日常监测预报工作,准确掌握发生动态,及时开展防治。
3.2 监测管理
建立和完善全市监测预警体系,科学布局监测站点,充分发挥国家、省、市、县级林业有害生物测报点和基层林业站的监测作用。划定监测责任区,落实监测人员,明确监测对象,实行精确监测。
3.3 检疫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要加强检疫监管工作,禁止森林植物生产者、经营者和利用者使用带有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绿化。
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区内的应检物品,无论是否经过检疫,禁止调往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和其他未发生疫情的寄主林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建立检疫追溯信息系统,对应检物品生产、运输、销售、使用全过程监管。
3.4 联防联控
对跨行政区域、危害严重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毗邻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应急联防联治机制,健全疫情监测、信息通报和定期会商制度,开展联合防治或统防统治。
3.5 绿色防治
为保护生态环境,保证人畜安全,防止污染环境,应急防治措施、方法和技术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程;要减少化学农药使用量,优先采取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环境友好型措施,科学用药,有效控制林业有害生物。
4 监测预警
4.1 数据监测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森防检疫机构应建立林业有害生物常规数据监测制度,逐步完善监测体系、监测系统和监测网络,根据森林资源分布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设施和专兼职技术人员,对林业有害生物常规数据进行适时监测,确保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一旦发生能够及时发现。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森防检疫机构应建立林业有害生物常规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可能影响和诱发林业有害生物的温度、湿度、降雨、风速、风向等气象信息及人口等社会信息;主要林业有害生物种类、数量、特性、分布、潜在危险性、发生发展趋势等;可能影响社会公众健康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药剂类型、施药方式、影响区域等;森林资源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生态公益林区分布情况;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性能和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应急资源情况;可能影响灾害防控的不利因素。
4.2 信息报告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对收集到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信息及时进行整理、鉴别和分析,经鉴定确认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外来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同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同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灾情紧急的,应立即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根据情况在48小时内上报市指挥部,市指挥部立即上报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和省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病死树或其他异常现象,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森防检疫机构应迅速派专人赶赴发生现场,进行调查取样和监控。对取得的林业有害生物样本,要立即送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确认和鉴定,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无法鉴定的,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或科研、教学部门确认和鉴定。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报告制度;设立并公布接警电话和电子邮箱。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按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的性质、范围、危害程度,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
5.2 响应条件及措施
5.2.1 Ⅰ级
响应条件:
(1)发现国内省内尚无分布的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或危害人类健康。
(2)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暴发流行,危及重点预防区的生态安全。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Ⅰ级灾情的。
响应措施:
(1)报告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启动Ⅰ级响应,并报省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市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市指挥部迅速组织工作组、专家组赶赴灾情发生现场,调查分析发生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制定具体处置方案和应急除治措施。
(3)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调集应急队伍,安排市级救灾资金,调拨物资等。
(4)开发区、区县(市)指挥部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均应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按照现场工作组的指挥,落实处置方案和具体除治措施。
(5)对松材线虫病等暴发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检机构鉴定需要采伐疫木的,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采取先行采伐的紧急除治措施,再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本款适用于Ⅱ级、Ⅲ级、Ⅳ级响应措施。
(6)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协助做好临时检疫检查站点的设立,实施疫情检疫封锁,配合防治作业人员做好高速公路两侧林木防治活动的安全保障工作。本款适用于Ⅱ级、Ⅲ级、Ⅳ级响应措施。
5.2.2 Ⅱ级
响应条件:
(1)省内已有分布的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全市区域内发生新疫情。
(2)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集中连片成灾面积在3万亩以上,或枝干受害集中连片成灾面积在2万亩以上,经专家组预测灾情将进一步加重、有可能成灾的。
(3)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集中连片成灾面积在2万亩以上,或枝干受害集中连片成灾面积在1万亩以上。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Ⅱ级灾情的。
响应措施:
(1)由市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并报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和省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市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市指挥部组织工作组、专家组赶赴灾情发生现场,调查分析发生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制定处置方案和具体除治措施。
(3)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调集应急队伍,安排市级救灾资金、调拨物资等。
(4)区县(市)、开发区指挥部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均应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落实处置方案和具体除治措施。
5.2.3 Ⅲ级
响应条件:
(1)非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集中连片成灾面积在2万亩以上,或枝干受害集中连片成灾面积在1万亩以上。
(2)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集中连片成灾面积在1万亩以上,2万亩以下;或枝干受害集中连片成灾面积在0.5万亩以上,1万亩以下。
响应措施:
市指挥部启动应急Ⅲ级响应,视情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处置方案和除治措施,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5.2.4 Ⅳ级
响应条件:
(1)非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集中连片成灾面积在1万亩以上,2万亩以下;或枝干受害集中连片成灾面积在0.5万亩以上,1万亩以下。
(2)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集中连片成灾面积在0.5万亩以上,1万亩以下;或枝干受害集中连片成灾面积在0.25万亩以上,0.5万亩以下。
响应措施:
市指挥部启动应急Ⅳ级响应,给予事发地必要物资、技术支持。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处置方案和除治措施,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5.3 响应终止
负责应急处置的人民政府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有害生物灾害已得到有效控制或处置,威胁已经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响应终止。
5.4 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汇总信息,并上报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发布或授权后统一对外发布,同时负责向媒体做好解释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后期评估
重大以上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向市人民政府、省林业局书面报告。
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6.2 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指导灾害发生地相关单位做好清理现场、后续防治、恢复受灾林分、灾后保险理赔等善后处置工作。
6.3 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在报告和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在报告和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中,因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生态损失的单位、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和应急防治队伍建设,合理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强化业务培训,提高防治业务水平。支持社会化防治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灾害鉴定、风险评估、疫情治理及其监理等活动。
7.2 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辖区的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特点和应急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药剂、药械、运输车辆及其它物资。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22〕27号)要求安排一定数量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储备金,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加大对森防检疫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
应急除治药剂、药械采取实物储备和合同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实物定期更新,合同储备保证及时到位,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7.3 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经费、应急处置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林业有害生物普查、专项调查、预防监测、检验检疫、灾害除治、应急处置等工作开展。
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其他依托森林资源从事旅游活动的景区景点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7.4 技术保障
市、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建立检疫检验实验室,负责当地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检测、鉴定和重大灾情评估。建立应急通讯机制,及时传输各地灾情监测数据和有关图片,实时掌握灾情发生动态和发生趋势,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7.5 宣传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渠道,宣传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等科普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公布灾情报告电话,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培训工作,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水平和能力。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指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构成严重危害或者威胁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河南省林业局明令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应检物品:包含下列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一)森林植物种子、种根、种条(含穗条)、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
(二)木材、竹材、薪炭材、枝桠、竹梢及可能带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其他产品(不含经高温、高压等工艺生产的纤维板、胶合板、刨花板和木炭)和标本;
(三)乔木、灌木、花卉、药材、果树及果品;
(四)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检物品。
8.2 预案演练
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进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演练,以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综合控灾技能。演练内容包括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快速反应、协同配合、现场防控、后期处置等。
8.3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林业局适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公布实施。原《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郑政办文〔2006〕8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林业局郑州市松材线虫病防治应急预案和郑州市美国白蛾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郑政文〔2012〕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