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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商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鲁商发〔2022〕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01  来源:山东省商务厅
核心提示:本基准自2022年3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24日。《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商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商发〔2017〕3号)不再继续施行。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商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我厅对《山东省商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商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基准自2022年3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24日。《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商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商发〔2017〕3号)不再继续施行。

山东省商务厅

2022年3月16日

附件:   《山东省商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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