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的立法工作要在省委正确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和第二十七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工作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和海南自贸港建设总体方案,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地方立法要“紧扣大局、着眼急需、着力解决实际问题、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工作要求,围绕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用好用足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经济特区法规制定权和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推动制度集成创新,以高质量立法推动高质量发展,为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建设海南自贸港打下良好法治基础。
一、做好法规案审议工作
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协调的基础上, 2022年主要安排五个方面的立法项目:一是加快封关运作准备和推进贸易投资自由便利的立法项目;二是推动产业、企业、园区制度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和营商环境改善的立法项目;三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项目;四是加强民生保障和社会治理的立法项目;五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立法项目。具体如下:
(一)条件比较成熟、拟提请审议的法规项目(47件)
法规名称 起草单位
三月常委会会议审议10件(其中,打包修改2件,打包废止4件):
1.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二审)
2.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二审)
3.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 省旅文厅
4.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修改) 省司法厅
5.打包修改2件法规:
(1)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省医疗保障局
(2)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 省医疗保障局
6.打包废止4件法规和法规性决定:
(1)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省委编办
(2)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省人社厅
(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的决定省生态环境厅
(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05年修编)的决定 省生态环境厅
五月常委会会议审议13件(其中,打包修改9件):
7.海南自由贸易港“三无”船舶综合治理规定 省委政法委 、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
8.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岸治安管理规定 省公安厅
9.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修改) 省资规厅
10.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修改) 省人社厅
11.打包修改9件法规:
(1)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省林业局
(2)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省林业局
(3)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省林业局
(4)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省林业局
(5)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 省林业局
(6)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 省林业局
(7)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 省资规厅
(8)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省资规厅
(9)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省生态环境厅
七月常委会会议审议7件(其中,打包修改2件):
12.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省国资委
13.海南自由贸易港放宽进口药品管理措施若干规定 省药监局、海口海关
14.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规定 省住建厅
15.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若干规定(修改) 省委统战部、省人大常委会民宗工委
16.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修改) 省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室
17.打包修改2件法规:
(1)海南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省 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海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九月常委会会议审议5件:
18.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省资规厅
19.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药品监督管理规定 省卫健委
20.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问责规定 省生态环境厅
21.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改)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2.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改)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十一月常委会会议审议4件:
23.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 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
24.海南自由贸易港网络与数据安全条例 省网信办
25.海南省养老服务规定 省民政厅
26.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改) 省林业局
此外,拟审查批准8件市和自治县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二)研究起草、条件成熟时适时安排审议的法规项目(34件)
法规名称 起草单位
1.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取消部分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省市场监管局
2.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管理规定 省商务厅、海口海关
3.海南自由贸易港反走私条例 省公安厅、海口海关、海南海警局
4.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促进规定 省发改委
5.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民营企业发展若干规定 省发改委
6.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条例 省市场监管局
7.海南自由贸易港供用电规定 省发改委
8.海南自由贸易港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省工信厅
9.海南自由贸易港地方金融条例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0.海南自由贸易港家族信托规定 省金融办
11.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规定 省农业农村厅
12.海南自由贸易港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条例 省教育厅
13.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亚中央商务区条例三亚市人民政府
14.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规定 省资规厅
15.海南自由贸易港机动车辆里程费征收管理条例 省交通厅
16.海南自由贸易港人才工作条例 省委人才发展局、省科技厅、省人社厅
17.海南自由贸易港就业促进规定 省人社厅
18.海南自由贸易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 省卫健委
19.海南国际仲裁院条例 省司法厅
20.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会条例 省工商联、省人大社会委
21.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修改) 省应急厅
22.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修改) 省农业农村厅
23.海南省乡村振兴促进规定 省农业农村厅
24.海南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省生态环境厅
25.海南省土壤污染防治规定 省生态环境厅
26.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 省林业局
27.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省司法厅
28.海南省医疗保障条例 省医疗保障局
29.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修改) 省农业农村厅
30.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修改)省农业农村厅
31.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规定 省市场监管局
32.海南省科学技术普及规定 省科协、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
33.海南省志愿服务条例(修改) 省民政厅
34.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改)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二、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海南自贸港建设的部署,积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确保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这一最高政治原则,围绕省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的决策部署,创造性地做好立法工作,更好地助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海南自贸港建设。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立法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要情况,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2022年,《海南自由贸易港“三无”船舶综合治理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网络与数据安全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国有资产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药品监督管理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问责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规定》等8件法规项目应重点向省委报告。其他重大立法项目需向省委报告的,及时向省委报告。
(二)把制度集成创新摆在突出位置,推动改革开放。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决策相衔接,聚焦海南自贸港体制机制创新,大胆先行先试,积极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注重中国特色、海南特色与国际规则的紧密衔接。发挥立法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以高质量立法促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海南自贸港建设。
(三)坚持问题导向,紧密结合海南自贸港建设的实际需要,立解决问题的法,立有效管用的法。坚持急用先行,着眼急需、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找准立法的着力点、切入口,突出实践特色和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聚焦海南自贸港建设实际,制定出更多适用、管用的良善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推动解决制约海南自贸港建设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四)更加重视“小切口”“小快灵”的立法,进一步丰富立法形式。注重立法的简便快捷,努力提高立法效率。在内容、体例上,不追求“大而全”“小而全”,需要几条写几条,能写成“小规定”“短规定”的,就不写成“大条例”“长条例”。
(五)发扬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立法工作全过程人民民主,重视发挥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不断拓宽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拓展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深度和广度,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充分发挥海南自贸港立法专家咨询委员会等专家学者的“智库”作用。积极探索运用科技手段为立法服务,通过多种方式、多种途径,使立法工作体现人民意愿。要遵循立法工作规律、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依法立法,在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前提下,用好用足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经济特区法规制定权和地方性法规制定权。
(六)发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完善立法协调沟通机制,落实立法责任。省人大常委会要在省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将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作用贯穿立法工作计划制定、法规起草、法规草案审议等立法工作全过程,组织协调推动、发挥好专委工委、人大代表作用。进一步落实立法责任,加强省人大和省政府在立法工作上的协调沟通。重要法规草案实行起草小组“双组长”制,由人大和政府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双组长”。同时根据需要采取立法工作专班机制。省政府应当加强对负责起草项目的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压实相关责任,督促完成相关任务。省人大有关专委工委要加强对立法工作计划实施的组织督促,认真履行审查责任,积极提前介入。需要与国家部委沟通的,有关部门要主动沟通、及时沟通,争取达成最大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