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报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贵州省2022年度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2022年度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清单
2022年是打造“贵人服务”品牌,建设国内一流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攻坚年。为认真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以及《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提升我省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水平,制定本任务清单。
一、强化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
(一)企业开办和简易注销(总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1.全面推行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一窗通办”。实现七个环节“一个平台、一表填报、即时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通过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完成登记注册的企业,可通过平台实现全程网上办理变更手续。(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医保局、省大数据局、省政务服务中心、省税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排名第一位的为此项工作牵头单位,下同〕)
2.实行“一照多址”。允许经营范围不需前置许可的市场主体在其住所所在县(市、区、特区)行政辖区内增设多个经营场所,可不办理设立登记。(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3.便利企业分支机构、连锁门店信息变更。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允许大型企业分支机构集中统一办理不涉及新办许可证的信息变更。(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4.深化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完善简易注销退出制度,压缩简易注销公告时间至20天,拓展简易注销适用范围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二)办理建筑许可(总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5.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效率。进一步精简建筑审批环节和材料,实现办事流程一张图、办事指南一张表、线下办理一个窗口。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流程审批时间:政府投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不超过75个工作日,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不超过40个工作日。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审批中存在的“体外循环”“隐性审批”等行为。(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厅、省人防办、省林业局、省政务服务中心、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贵州电网公司、省广电网络公司,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6.统一审批管理系统。推动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平台与省不动产登记云平台、贵州政务服务网、省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相关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并在线审批。建成线上“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系统”。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功能移动端应用。(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大数据局、省政务服务中心)
7.优化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制定实施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制定“多规合一”目录,整合各类规划形成“一张蓝图”,提升项目生成科学性、准确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防办、省能源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8.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在土地供应前开展相关评估工作和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避免重复评价。(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防办、省能源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9.积极推广政府投资类项目设计和工程建设招投标一体实施;落实建设项目主体责任,严格实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获得电力(总牵头单位:省能源局)
10.提升供电可靠性。加快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加强电网规划和投资建设。推动配电网和农网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发展规划。推行不停电作业。加快贵阳、遵义核心区自愈型、智能型配网示范工程建设,打造贵州供电高可靠性示范区。(责任单位:贵州电网公司、兴义市电力公司,贵阳市、遵义市政府)
11.加快构建现代供电服务体系,建设线上线下智慧供电服务营业厅。(责任单位:贵州电网公司、兴义市电力公司)
(四)获得用水用气
12.编制获得用水用气服务评价标准或指导意见,建立对获得用水、用气服务评价体系。推进城镇燃气企业对天然气大用户实施代输服务或直供,降低用气成本。(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五)登记财产(总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13.推进全业务类型“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全面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线上线下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市场主体不动产转移登记1个工作日办结。加快实施网上缴纳税费,推行税费、登记费线上一次收缴、后台自动清分入账(库)。(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大数据局、省政务服务中心、省税务局,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14.推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屋交易系统、省税务局税务系统、省财政厅非税缴费系统、省公安厅相关业务信息系统、省法院执行办案系统、贵州电网公司供电系统与省不动产登记云平台互联互通、业务协同。(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法院、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省税务局、贵州电网公司)
(六)获得信贷(总牵头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15.促进银企对接。全面推广应用大数据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加强银企信息互通。继续发挥好“几家抬”政策合力,加强银企对接名单推送型融资机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名单企业融资规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贵州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16.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深入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贷款审批流程,适当下放授信审批权限,合理压缩获得信贷时间,主动精准推送金融服务信息和相关优惠政策,提高信贷服务便利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贵州银保监局,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17.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作用。深入推进国有融资担保体系改革,全面提升融资担保公司服务能力,扩大融资担保覆盖面,引导融资担保公司更好服务小微企业、重点企业、“三农”和地方重点项目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18.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部门联动梳理筛选供应链核心企业名单。积极探索运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强对供应链企业的信贷支持。进一步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推动供应链核心企业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系统对接,减少应收账款确权的时间和成本。(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七)纳税(总牵头单位:省税务局)
19.不断优化纳税服务水平。减少纳税缴费时间和次数,企业年度纳税缴费平均时间不超过100小时,纳税次数不超过4次。精准推送税收优惠政策及征管措施,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20.进一步精简行政许可。落实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申报、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以及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4个事项由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21.建立全省税务系统非税收入管理一体化平台,规范非税征管行为。(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大数据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及其他非税收入主管单位,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22.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修复纳税信用,引导市场主体及时纠正自身涉税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八)跨境贸易
23.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度。制定服务标准,规范办事指南,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全流程无纸化。压减进出口单证审核耗时,大力推广“提前申报”,实施贵州口岸预约通关全覆盖。压缩进出口整体通关时间成效,进出口整体通关时间分别控制在10小时和1小时以内。办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平均时间压减至6个工作日以内。(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贵阳海关、省税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九)政务服务(总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
24.全面推行政务服务“一窗通办2+2”模式。按照自然人、法人分类设置综合窗口,省市县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100%纳入综合窗口受理;制定明确的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全面实现线上线下标准统一、“一窗进一窗出”。(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省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25.深入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牵头做好西南五省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积极推进我省与江苏、浙江、广东等劳务输出主要省份的“跨省通办”。(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省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26.深入推进“全程网办”。全面梳理不能“全程网办”的事项清单,印发“全程网办”工作指引,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推进线下面签向网上面签转变、线下评审向网上评审转变、现场踏勘向远程踏勘转变、原件核验向数据核验和网上核验转变,突破制约“全程网办”的难点、堵点,年底前实现“全程网办”率达70%。(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大数据局、省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27.提升12345热线工单诉求解决率。推动职能部门加大12345热线工单的处置力度,使企业、群众诉求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各市(州)热线管理部门进一步强化对热线工单的跟踪问效和考核评价,以企业、群众的“关键小事”为抓手,着力解决困扰企业和群众的堵点难点问题。(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省有关部门,各市〔州〕热线工作机构、各县〔市、区、特区〕热线工作机构)
(十)市场监管(总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28.加快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持续推进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打造“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2.0版,作为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子系统运行,全量归集监管数据,实现双随机监管全程可查询、可追溯。(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29.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建设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根据监管对象信用风险等级和行业特点,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30.加快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强化信用信息开放共享,完善信用承诺、修复和异议机制。探索推进重点行业从业人员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将医疗、教育、工程建设、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司法、交通运输、财务等重点领域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实行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十一)保护中小投资者(总牵头部门:贵州证监局)
31.加强全省各类市场主体监管,依法惩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逐步健全全省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对调解组织的指导,提升中小投资者纠纷调解能力和效率。(责任单位:贵州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法院,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32.加大企业上市培育力度,主动为企业开展资本市场业务培训,指导企业按照上市公司标准规范运作,推动其尽快上市。(责任单位:贵州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十二)执行合同(总牵头单位:省法院)
33.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地方人民法院定期将涉及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定向推送给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推动有关单位执行判决结果。(责任单位: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34.制定涉营商环境案件陈案、积案化解时间表。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有机衔接。出台相关文件或采取措施推动诉源治理工作。(责任单位:省法院、省司法厅,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十三)办理破产(总牵头单位:省法院)
35.提高办理企业破产便利度。推动成立省级破产管理人协会。打造破产案件智能办理平台。实现开立破产管理人临时账户、破产企业账户查询等工作一次性办理。各市(州)按规定保障无产可破企业必要的诉讼费等破产工作经费,并纳入预算。(责任单位:省法院、省财政厅、省司法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36.优化破产企业、房产处置程序。企业破产案件中因债务人无土地手续或缺失土地手续、欠缴土地出让金及税款的,有关部门依法申报税费债权后,依法办理土地手续;债务人缺失规划竣工验收手续的,依法补办规划竣工验收手续;历史遗留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资料缺失或其他责任主体〔如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等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经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安全鉴定合格,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或消防安全条件进行评估,满足现行建设工程技术标准或条件的,可作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质量合格和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上述手续完备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责任单位:省法院、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37.优化破产案件财产解封及处置机制。经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由破产管理人通知债权人及相关单位进行财产解封,相关查封单位收到通知后依法办理解封。查封单位未依法解封的,允许破产管理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处置后依据受理破产法院出具的文件办理解封和资产过户、移交手续,资产处置所得价款经与查封单位协调一致后,统一分配处置。(责任单位: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38.健全企业重整期间信用修复机制。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可以申请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相关信息,及时反映企业重整情况;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整相关信用限制和惩戒措施。探索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赋予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参与招投标、融资、开具保函等资格。(责任单位:省法院、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贵州银保监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十四)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总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39.加大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力度。建立健全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制度,组织开展侵权假冒专项执法。逐步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举报、投诉、维权、援助以及有关案件行政处理的快速通道机制。(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40.统筹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资助。(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贵州银保监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十五)包容普惠创新
41.提升创新创业活跃度。组织开展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考察调研,挖掘培育有潜力的孵化载体,符合条件的推荐申报国家级创新平台。支持以“政产学研”合作方式组建市场化机制运行的新型研发机构3—5家。支持企业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千企面对面”科技服务行动,广泛征集企业技术需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十六)劳动力市场监管(总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2.建立省级“四化”项目人才库,加大重点紧缺人才招引和本土技工人才培养、输送力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乡村振兴局,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43.完善省级劳务就业大数据平台,推进全省全员劳动力就业信息监测、岗位归集、统一发布,促进“人岗匹配”。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定期深入企业摸清人才需求,主动对接相关部门和机构,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大数据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44.优化劳动力市场监管。完善公共就业服务“1+5”政策体系,指导企业落实《企业规模裁员合规工作手册》规定,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扎实推动根治欠薪工作,依托贵州省劳动用工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推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全入库,人员全覆盖,工资支付全监管”,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十七)政府采购(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45.创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模式。省本级先行先试搭建全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实现采购计划备案、采购方式变更、进口产品核准、委托代理、信息公开、合同备案等全流程电子化监督管理,全方位提升监管水平。(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大数据局,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46.稳步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市(州)全覆盖。按照统一的数据接口和目录标准,指导各市(州)积极推进电子卖场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全省范围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大数据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十八)招标投标(总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47.建设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推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全面贯通,为市场主体提供全省系统单点登录、交易信息统一发布、交易文件统一获取等在线服务。(责任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云上贵州公司,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48.加大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对省、各市(州)保留的招标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实行总量控制和增减挂钩,各县(市、区、特区)一律不再保留或新制定此类文件。对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实行目录管理,主动公开全文并动态更新;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广播电视局、省能源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49.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诉进行受理、调查和处理,确保有效线索得到及时核查、违规文件得到及时修改废止、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纠正。(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二、着力破解企业堵点、痛点、难点
(十九)强化用地保障
50.推广实行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避免因权属不清晰、性质不匹配、补偿不到位等导致项目无法开工,确保合同签署后尽快落地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二十)强化融资保障
51.加大对已落地企业不动产登记协调服务力度,依法依规解决因历史原因造成不动产产权证无法办理等问题,便于企业开展抵押融资、增资扩产。(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52.探索在“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下设立天使投资子基金,撬动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培育重点产业领域初创科技企业。优化基金申报条件和流程,并全面公开。强化基金中社会募集部分监管,避免企业申报中遭遇匹配规则。(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二十一)强化惠企政策落实
53.全面梳理涉企优惠政策,制定申请操作指引,开展政策精准推送,确保优惠政策及时惠及到企业。推行优惠政策免申即享。(责任单位:省投资促进局、省政务服务中心、省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二十二)强化承诺兑现
54.制定政府投资项目欠款还款计划,积极清偿政府欠款。对因政府投资项目欠款引发的“三角债”法律纠纷,协调法院加强调解,减少企业法人应对法律纠纷时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法院、省司法厅、省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55.解决承诺不兑现问题。对历史遗留承诺不兑现问题进行梳理,并积极推动解决;避免产生新的承诺不兑现问题。对恶意不兑现承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政府机构及个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省投资促进局、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二十三)强化企业服务
56.继续实施网格化企业服务机制,畅通企业诉求反映渠道,切实有效解决企业合理诉求。大力整治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等问题。(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二十四)促进公平竞争
57.规范施工主体选定程序。加快建立完善公平开放的水、电、气和消防工程安装市场,鼓励具备工程安装施工能力的企业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后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贵州电网公司、兴义市电力公司)
58.规范中介服务。实现中介服务市场化,不得指定中介服务供应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二十五)完善交通物流设施
59.健全综合运输网络。发展协作式多式联运、衔接式多式联运体系,推进综合交通网络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60.加强物流信息化建设。搭建贵州省现代物流“一张网”,提供综合的物流信息和便利的物流渠道。推广“交邮融合+”发展模式,加快建设县、乡、村农村物流节点体系。(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
61.大力发展物流基础设施。整合建设一批具备枢纽功能的物流园区,培育一批A级物流企业,不断提高物流服务能力和水平,降低物流成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二十六)加强基础配套
62.打通全省数据壁垒。梳理、整合、融通各级政府部门自建平台,推进审批事项办事流程数据交换标准化建设,实现数据实时共享。(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省政务服务中心、省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63.加快完善各级园区住房、公共交通、基础教育和医疗卫生服务等配套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三、强化机制保障
(二十七)压实责任
64.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18个营商环境指标省直牵头和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第一责任人,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推动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各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分管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含《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落实情况)。营商环境省级主管部门及18个指标省直牵头部门实行季调度通报工作机制,每年开展1次系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培训,每半年开展1次走流程找差距体验(每次确保1个市〔州〕全覆盖),查找问题短板,提出解决措施。(责任单位:省投资促进局、18个营商环境指标省直牵头和责任部门,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二十八)强化考评
65.进一步完善以评促改、以评促优考核机制,规范第三方营商环境核查工作机制,确保考真、考准、考实,对营商环境考核较好的地区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投资促进局)
(二十九)舆论引导
66.强化营商环境舆论监督与引导。充分发挥义务监督员、媒体的监督作用,对营商环境问题线索进行收集、督办。对破坏营商环境的人和事公开曝光,并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给有关部门查办。各级各部门要大力推广宣传营商环境“贵人服务”品牌,对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送新闻媒体进行宣传,优秀案例在全省推广。(责任单位:省投资促进局、省广播电视台、18个营商环境指标省直牵头和责任部门,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