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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查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安办发〔2022〕1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查备案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省政府令第342号修改)等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山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查备案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3月23日

山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查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查备案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省政府令第342号修改)等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法组织形成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审查和备案。

第三条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审查备案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较大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与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相关业务处室就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分析、责任认定等事项进行沟通,接受其业务指导,并按规定时限结案。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设区的市的较大事故,事故调查组在组织开展跨区域调查时,可提请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协调办理。

第五条  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应当按程序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审查备案。经审查同意方可批复结案。

第六条  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审查采取会议方式。事故调查组应当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名义提交审查申请。会议审查前应充分沟通,确保事故调查报告质量。

第七条  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题审查会议。会议由调查评估和统计处牵头承办,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相关业务分管副主任(或分管厅领导)主持,政策法规处、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安全生产执法局、相关业务处(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处、安全生产基础处、安全生产巡查督查处)负责人参加。可邀请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人或专家参加。

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的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可提请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审查。

第八条  对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调查报告的规范性,包括报告的格式、内容、文字表述等情况;

(二)事故调查的合法性,包括事故调查组织开展、调查程序、调查时限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事故调查是否符合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要求;

(四)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分析、应急处置、性质认定等情况是否全面、准确;

(五)被追责的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包括跨区域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是否全面、准确,责任认定和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是否得当;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否深刻吸取教训并举一反三;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  会议审查结束后,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纪要》附详细修改意见建议,经参加会议人员签字确认,并由主持会议的相关业务分管副主任(或分管厅领导)审签后,反馈相关市政府较大事故调查组。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会议纪要》及详细修改意见建议,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补充调查或修改完善,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安委会以正式文件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督导落实。

第十一条  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收到备案文件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复函,由市政府批复结案并抄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审查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时间,不计入相关市的事故调查期限。

第十三条  县级政府依法组织形成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查备案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渔业船舶、特种设备、电力、农业机械和煤矿、水上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等行业领域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审查和备案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6月2日印发的《山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查备案办法》(鲁安办发〔2020〕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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